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試點措施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

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試點措施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2023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試點。經過一年的先行先試,開展了一批首創性、引領性制度創新,爲我國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探索了路徑、積累了經驗。

此次複製推廣的試點措施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數字貿易、人員入境、營商環境、風險防控等6個方面。17條措施複製推廣至全部自貿試驗區,包括開展重點行業再製造產品進口試點,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的新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境外專業人員能力評價評估程序,允許外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停居留期限等。13條措施複製推廣至全國,包括不因原產地證書存在微小差錯而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預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對展期申請作出決定,允許進口標籤中標註特定形容詞的葡萄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