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抗彈纖維布標案 大同告國防部討回1225萬
抗彈纖維布標案 大同告國防部討回1225萬元確定,圖爲國防部外觀。(中時資料照片,趙雙傑攝)
2018年大同公司取得國防部抗彈纖維布標案,但國防部依部分驗收未過等理由,拒絕給付剩餘貨款及沒收履約保證金共6160萬元,大同提告索討,最高法院認爲,大同未能即時壓制充足的合格防彈板,相當程度損及國家及人民利益,判決只能請求國防部返還逾期違約金1225萬元。
國防部在2018年公開招標,分別採購2組抗彈纖維布各1億7500萬元及7000萬元,大同與大衆電腦並列得標,並約定各自均分採購案,但大同交貨的原料遭質疑是以大陸進口的紗線,國防部要求大同依契約約定,提出原料產地非大陸的證明文件,生產製程因此暫停。
後來雙方互有函文往返,2019年6月國防部同意大同以法院公證文件,證明產品及原料都符合契約規定是國產,但部分貨品卻因此遲延交貨,國防部依照契約規定,沒收大同公司的履約保證金1260萬元,及拒絕給付部分貨款4900萬元,大同提起給付貨款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本件採購案是向大同公司採購抗彈布壓制成國軍使用的防彈衣,事涉國防安全及需求,具有高度公益性及必要性,未能即時壓制充足的合格防彈板,相當程度損及國家及人民利益,造成行政人力浪費,影響後續業務推動,難謂國防部未受有損失。
高院指出,國防部損失難以量化,以契約總價20%計罰逾期違約金尚屬過高,綜合判斷應覈減爲契約總價15%即3675萬元,本案未交貨部分遭解除契約,未取得價金扣抵4900萬元,判決大同公司僅能請求國防部返還逾期違約金1225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