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上線審覈時 應當覈驗服務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功能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上線審覈時,應當覈驗服務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功能。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說明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方法、樣式等規範內容,並提示用戶仔細閱讀並理解相關的標識管理要求。如用戶需要服務提供者提供沒有添加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可在通過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的標識義務和使用責任後,提供不含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並留存相關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本文源自:金融界AI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