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祖父母權益做了什麼
(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教育部於2011年發起,將每年8月的第4個星期日定爲「祖父母節」。該日期與開學日接近,系欲倡導祖父母與子女、孫子女全家團聚,分享暑期生活日常,並鼓勵讓祖父母、父母陪伴孫子女一起上、下學,也讓祖父母與家人更親密。今年的祖父母節是8月25日,又適逢農曆7月孝親感恩月,除了各式各樣的慶祝活動,在祖孫歡聚一堂的溫馨時刻外,我們可以如何反思「祖父母節」的真正意義,進而從政策法律倡議對祖父母權益的保障可以做哪些改變?
祖父母參與孫子女照顧成長過程的角色與貢獻,臺灣當然也不例外。在相關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中,我國15至49歲已婚婦女實際照顧現有最小子女未滿3足歲者之方式,以「父母照顧」爲主,其次由「父母(即小孩的祖父母)」。再者,根據「202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祖父母與未婚孫子女(隔代)家戶有10萬3千多戶,較2000年增加2萬8千多戶;單親家戶59萬6千多戶,較2000年增加22萬2千多戶。家庭組織型態的改變,連帶對未成年子女、孫子女的最佳利益與照顧者權益,已是在長者勞動權、親權等各方面保障政策法制中,必須打破以往以父母與子女爲核心思考框架的刻不容緩課題。
2025年臺灣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加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實施,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但目前除公務員有照顧孫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無津貼)申請辦法規定外,對於民間企業員工有照顧孫子女需求者,尚未有類似瑞典制度,或許可先從鼓勵企業做起,但最終仍應將之法制化。
其次,在民法祖父母對孫子女的親權方面,由於現行民法親權之行使與酌定,仍以未成年子女之雙親(父母)爲原則。面對愈來愈多因爲社會變遷、高齡少子化人口結構、家庭組織鉅變、隔代教養遽增的今日社會現況與需求,應思考打破現行民法法條架構,對於長期養育,或與孫子女同住,或實際上已擔綱父職或母職責任的祖父母而言,也應在法律上賦與一定的權利。
以民法第1055條第5項父母探視權利義務爲例,民法親屬編制定於1930年,以前民法並無探視權規定,不只夫妻離婚時母親爭取不到子女監護權、看不到小孩,即便夫妻雙方分居,母親也只能遠遠的偷偷探望子女。離婚或分居的婦女想要看小孩還要看夫家的臉色,不僅違反性別平等,也損及了子女利益。在當時雖然臺灣法律未有規定,但英美等國早有規範。筆者當年曾嘗試依我國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將這些先進國家的法律規定當做法理而爲請求權基礎,請求法院裁判,但可惜當時法院仍不敢爲之。經過婦女團體長期倡議,直至1996年9月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始有父母得探視子女權利義務之法律明文,這是一段從無到有的社會運動歷程。
同樣的道理,在祖父母探視權上,不論從立法者修改法律或司法運作角度都應該與時俱進地檢討。如果祖父母對孫子女已實行養育照顧責任或長期共同居住,此一事實狀態及祖孫感情應予以尊重,且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考量,及滿足未成年子女同受祖父母關懷下成長之需求,應賦與祖父母與孫子女彼此互相探視之權利。尤其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一方,有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例如家暴)致無法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時,祖父母已無從透過其子女而得探視孫子女之情形,應修法讓法院得依祖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親疏及依附情形,決定得探視之期間及方式。
親權爲家庭權之一環,並受憲法保障,如果讓長期實際養育或與孫子女共同居住之祖父母亦擁有憲法保障之親權行使地位,則「祖父母節」不會只是一個形式的節日,將更具時代進步與深遠影響的意義。更希望孫子女能從與祖父母的互動中培養尊老與親老的態度,建立無年齡歧視的社會,而這也是我們要守護的傳承價值。(作者爲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