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覆議卓榮泰提六點理由:盼立委能向歷史負責
行政院長卓榮泰(右)。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明兩天召開全院委員會,審議行政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提出的覆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報告時直指,此次修法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而侵害人民權利之虞,並針對程序面、實質條文面提出六點覆議理由。
卓榮泰首先提到,行政院依法行政;法律案違反憲法,對行政院而言,即有窒礙難行之處。他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條文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人員及人民作爲主要規範對象,並課予許多協力義務及裁罰,「不能說本次修法跟本院沒有關係」。
卓榮泰接着提到程序,他說,立法院於委員會、黨團協商及院會審議時,未經實質審議及討論,且限制持反對意見的委員充分發表、辯護意見及對多數意見提出批評的機會,悖離民主議事程序應尊重及保護少數原則,有「未議而決」的程序嚴重瑕疵,違反憲法第63條「議決」法律案的規定。
第三,針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卓榮泰指出,修法將總統國情報告改爲「改期」或「不定期」,將妨礙總統日常政務的行使,國情報告時程及內容,也可能與行政院的施政報告重疊,除引發權限爭議外,亦會造成政務執行的窒礙。
另,修法規定,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立委的口頭提問,書面問題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卓榮泰說,此規定性質上均屬「質詢」,但總統爲國家元首,與一般行政首長的地位並不相同,不應將民意機關對一般行政首長的質詢權套用在總統身上。
第四,針對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既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卓榮泰指出,修法後立法院調查範圍擴張;若立法院啓動調查的目的是爲清查政府弊案,依憲法規定,則屬於監察院或司法機關的職權範圍。
第五,人事同意權行使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卓榮泰指出,修法後,人事同意權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但未規定最長審查期間,審查期過長,將影響憲法、法定機關的組成及重要職位懸缺,導致法定職權的行使產生窒礙。
第六,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舉行聽證會時的處罰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卓榮泰表示,如何認定政府人員的答詢屬「反質詢」、「隱匿資訊」或「虛僞陳述」,而應課予處罰,除有違法律明確性外,執行上恐怕會爭議不斷;即使有司法救濟途徑,審判機關也難合理判斷,只是讓政治紛擾延伸至司法機關而已。
對於此次覆議,卓榮泰強調,這是基於維護權力分立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並多次請立委諒解並惠予支持。
最後,卓榮泰說,自己衷心盼望,透過法律案覆議的憲政程序,立委們均能站在人民立場,以及向歷史負責的態度,兩院攜手合作,共同維護憲政體制及保障人權,並以深化民主、理性和諧的溝通對話,在合乎憲政體制及憲法原則下,積極追求國會改革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