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告修法 港澳居民設籍滿10年可甄選志願士兵
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港澳服甄選我國志願士兵門檻下修爲設籍滿10年,大陸人士則維持設籍滿20年。(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港澳服甄選我國志願士兵門檻下修爲設籍滿10年,大陸人士則維持設籍滿20年,並增訂不適服志願士兵的「接近役齡男子」,若尚未完成兵役義務,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
國防部解釋,依港澳關係條例規定,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爲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又現行國軍各志願役班隊對於港、澳居民參加甄選所定來臺設籍年限均爲十年,僅志願士兵班隊仍爲20年之限,爲使人事管理一致,故將設籍滿20年規定修正爲「滿10年」。
國防部指出,屆滿18歲之接近役齡男子志願士兵,經不適服現役汰除後,因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必須回所屬縣市完成徵兵處理,才能續服常備兵現役,爲落實政府簡政便民措施,故增訂「接近役齡男子」內容,使該年齡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辦理退伍。
另現行規定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其中「體質衰弱」難以認定,修正草案擬刪除。而爲配合女性後備軍人教育召集政策,增訂條文,女子志願士兵經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應受後備軍人管理。
國防部指出,擬增訂志願士兵因於現役期間,經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經廢止原核定起役者,不發給退除給與。而志願士兵經奉準留職停薪,不列計服役年資,也不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但育嬰留職停薪者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並計退伍、除役給與服役年資,且不得並計服役滿二十年領取退休俸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