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我犯了嚴重的錯誤、罪行!

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傳部與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央視聯合攝製的四集電視專題片《反腐爲了人民》,將於1月5日至8日在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央視綜合頻道晚8點檔播出,央視新聞新媒體平臺同步播發。

專題片選取了12個案例,共四集,分別爲《懲治蠅貪蟻腐》《風腐同查同治》《揭開腐敗隱身衣》《以案促改促治》。

央視預告,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將出鏡懺悔。

孫志剛說,“我確實是辜負了組織上的培養和信任,失守了底線,犯了嚴重的錯誤、罪行。”

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志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13億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孫志剛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孫志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孫志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8月28日晚消息,孫志剛被查;2024年2月5日消息,孫志剛被開除黨籍。

經查,孫志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背“兩個維護”政治原則,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陽奉陰違,搞“七個有之”,任人唯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在幹部考察中搞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多佔住房,在生活保障方面謀求特殊待遇,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務影響爲其子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爲謀私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項目承攬、股份認購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孫志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志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孫志剛出生於1954年。

孫志剛早年武漢工作,曾任漢陽區區長,武漢市副市長,宜昌市長、市委書記等職,2002年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

2006年,孫志剛調任安徽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2010年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務院醫改辦主任;2013年任國家衛計委副主任,兼國務院醫改辦主任,明確爲正部長級。

2015年10月,孫志剛任貴州省代省長,次年1月任省長。2017年7月,孫志剛任貴州省委書記,2020年11月卸任。

2020年12月,他任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