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新書痛斥「卡管」 監院火速澄清:嚴重背離事實

管中閔13日出席新書《大學的脊樑:臺大校長遴選事件與管中閔心情記事》發表會,感謝事件過程中幫助過他的人,夫人陳達敏(右)也現身支持他。(黃世麒攝)

針對臺大前校長管中閔13日於新書發表會中,指控監察院「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當時負責調查「臺大校長遴選案」及「其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違法兼職案」的3名監委高涌誠、王幼玲、蔡崇義稍早澄清,指管中閔的言論嚴重背離事實,因此發文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3名監委表示,監委依據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查管中閔於2018年1月5日經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會選爲該校新任校長後,即經媒體披露,其擔任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哥大)獨立董事,然而臺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卻同時爲該次臺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引發外界對該次選舉公正性之質疑。

3名監委指出,媒體進一步追查發現,管雖兼任上開臺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卻未依法事先陳報臺大核準,且甚至還傳出其另在大陸多所學校(如廈門大學)違法兼職、兼課之情事,讓各界對新任臺大校長當選人之誠信與適任性多所批評。

3名監委表示,後經民衆陳情,監察院才針對該次遴選過程所產生的爭議立案調查,最終做成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臺大針對本次遴選過程所發現的制度缺失,包括兼職事先奉準機制之落實、合理學術回饋金之訂定、遴選委員迴避機制、與資訊揭露等節,檢討改善。調查意見重點側重在整體制度之改善,對該次校長遴選結果之合法性仍由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權責判斷,監院並未置喙,所謂「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之指摘,顯然與事實嚴重不符。

此外,3名監委指出,管中閔就任臺大校長後,因其前於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爲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65萬元之兼職報酬之情事,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致經監院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製爲懲戒法院)公開審理,及完整之言詞辯論程序後,始決議核予申誡之處分,亦非監院所能單獨決斷。

3名監委說,調查過程中,曾就各界相關建議或關心事項,發過4次新聞稿說明或澄清,顯示處理本案之慎重。相對而言,管針對本院依法二次通知其到院說明,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託不到,甚至還在翌日到嘉義跑選舉行程,其規避調查程序之輕慢態度昭然若揭。

3名監委表示,管早在1999年8月31日起即擔任中研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並於2001年8月10日起出任該所所長,而成爲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又由於本案民衆陳情內容,原系檢舉管先生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相關兼職涉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情事,本院爲釐清相關爭議,乃依法調取相關期間之資料。

最後,3名監委強調,上述相關作爲,是監院調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之常規作法,並非特別針對管中閔,也並此澄清,避免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