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躺平”,民企“絆倒”:四川理塘一企業採礦證延續申請兩年未果

(原標題:採礦證延續申請兩年未果,民企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申請採礦證延續陷入困境,企業停工兩年之久,民企合法權益如何保障?8月21日,“資源型民企權益保護座談會”在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舉行,多名法學專家、律師受邀就相關案例進行研討分析,此外,近10家媒體記者,也受邀參加了座談。

據瞭解,作爲重點探討案例,2012年、2013年,正金礦業通過甘孜藏族自治州土地礦權儲備經營中心招拍掛,合法合規取得正金礦業日乃金礦採礦權。

“我們公司日乃金礦採礦證於2022年7月13日到期,礦業權人從2021年12月15日就開始向礦權證主管部門申請採礦證延續,延續要件的依據爲《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優化礦業權登記申請資料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0〕1號文】》。”會上,理塘縣正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正金礦業”)相關負責人稱,甘孜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讓縣自然資源局補充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但時至今日仍未補充,導致該企業的採礦證延續一事遲遲未有進展。

採礦許可證顯示,採礦權人爲正金礦業,地址爲甘孜州理塘縣,礦山名稱爲正金礦業日乃金礦,礦區面積0.6201平方公里,開採方式爲露天/地下開採,生產規模爲3萬噸/年,有效期限爲201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3日。

理塘縣位於四川省西部,隸屬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此前走紅網絡的藏族男孩丁真的家鄉就在於此。

據正金礦業相關負責人介紹, 2012年取得礦權後,企業便開始了長達10年的基建工作,前後總投入高達10多億元。

前期工作一直開展到了2022年7月。按照程序,接下來應該辦理採礦證的延續了,然而,儘管各項驗收工作早已結束,且全部符合國家要求,但企業卻遲遲拿不到採礦證的手續。

不得已,礦山只能停止一切經營活動。“按照正常生產產值計算,停工兩年,損失高達四億元。”

爲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細節顯示,申請採礦證延續後,2022年7月13日,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出具《礦業權要件補正告知書》,稱延續資料不齊〔缺市(州)、縣自然資源局審查意見、主管部門證明文件等〕。

實際上據企業瞭解,2023年3月,採礦權延續議題已作爲理塘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題,同意上會。

當年3月6日,理塘縣自然資源局向甘孜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請示稱,經覈查,該礦山尚在辦理礦山開採所需手續,已完成部分手續的辦理。“2015年至今該礦一直處於停產階段,一直在開展礦山基礎建設和邊坡治理。鑑於該礦山仍處於基礎建設工作期間,2015年至今未生產,同意該採礦權延續,請上級部門審覈辦理。”

正金礦業相關負責人說,2023年3月7日,甘孜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覈縣自然資源局上報延續材料,提出讓縣自然資源局補充理塘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截至目前,縣自然資源局一直未補充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導致採礦證延續一直在縣州審查停留,遲遲得不到轉報和審查批覆。”

明明已經展開了常務會議,應該也已形成了會議紀要,但企業拿不到。

那麼,一份“會議紀要”到底起到了什麼作用?是釆礦證延續的“必要”材料嗎?這也成爲此次座談會的焦點。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中心研究員,同時也是知名律師的許浩表示,由於缺上傳“通過研究的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或由縣人民政府單獨出具礦權延續批覆”項,導致日乃金礦採礦權證至今都未取得新證,讓礦山經營與建設停工1年半有餘,此行爲涉嫌行政違法。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日乃金礦採礦權延續提交的相關材料已經符合,不需要提供“通過研究的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或由縣人民政府單獨出具礦權延續批覆”項。此要求明顯超出了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對此,許浩建議理塘縣正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向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四川省自然資源廳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其公開金礦礦業權證延續問題審批的法律依據。

如果提供“通過研究的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或由縣人民政府單獨出具礦權延續批覆”項,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向州、縣自然資源局提出履職申請,督促其依法辦理金礦礦業權證延續問題審批,如果其超期未履行,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其行政不作爲,要求其依法作出金礦礦業權證延續問題審批。

中國政法大學校外導師,中國法學會會員,同時還是北京市浩淳律師事務所主任的潘利勇認爲,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的告知要具體、明確,才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省廳2022年7月13日出具的《四川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要件補正告知書》“告知清單”中載明“延續資料不齊(缺市(州)、縣自然資源局審查文件、主管部門證明文件等)”。省廳的告知用“等”字結尾,模糊不清,屬於違法告知。

正金公司已按照四川省自然資源廳的申報資料目錄提交了所有資料。該目錄並沒有申請人需要提交政府會議紀要的要求。州局隨意違法增加條件,屬於人爲設置障礙。

潘利勇建議,正金公司可以針對上述違法行爲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正金公司最終決定起訴,建議先以已補充資料的名義,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要求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文件,再針對新的行政行爲進行訴訟。

前檢察官、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師表示,相關部門要求提供“會議紀”或只是內部規定,但在法律上,會議紀要”並不是採礦證延續的必要材料。

“其次,如果確實需要補充提交會議紀要,既然已召開了縣政府常務會議並形成了會議紀要,有關部門爲何不予提供?究竟卡在哪裡了呢?”

魏景峰認爲,有關部門不提供相關會議紀要的行爲屬於典型的行政不作爲,正金礦業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說明不提供的理由,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糾正其不當行爲。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吳鷹律師也認爲,採礦權延續申請時,四川省自然資源廳要求出具“主管部門證明文件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依據。

吳鷹律師說,《礦業權要件補正告知書》上要求的“主管部門證明文件等”不具體明確,未明確是哪一個部門出具、證明什麼內容的文件,“等”字不知道是等內等,還是等外要求出具其他文件。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實施細則》《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文件,沒有規定採礦權延續要求出具“主管部門證明文件等”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依據。

吳鷹說,理塘縣不提供“通過研究的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或由縣人民政府單獨出具礦權延續批覆”項,是現行文件要求的申請資料清單及要求之外的項目,沒有合法的依據,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也不應當再繼續要求提供州、縣人民政府審查意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中國人民大學虛假訴訟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同時也是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主任的張雪峰與吳鷹的觀點一致,兩人均建議正金礦業對照現行文件要求的申請資料清單及要求,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補充後再次提交,要求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受理其提交的延續申請,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許可。

如果出現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違反規定,不予受理的情況,建議考慮提出確認不受理申請違法的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及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運用法律手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