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基金高管聘任 證監會有新要求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12月20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 4 號》(以下簡稱《高管辦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認定開出新要求。
根據《高管辦法》,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需要滿足兩大工作經驗要求:
① 從事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
② 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
對於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其他高管、董事、監事職務的,則要求具備3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工作經歷。
對於難以確保擬聘任董事長、 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事前與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
如果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未作審慎考察、與相關派出機構溝通,任命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證監會將對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