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員工與老闆兩頭不滿意

《勞動法》很大程度上強調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本身沒有問題。

但是,法的本質是雙刃劍,要符合中性原則。

比如,堅持八小時工作制,這是必須的,這是對員工的保護條款,不執行要處罰,老闆也別叫喊連天;條款一旦定下來,也是雙刃劍,是對雙方的約束,老闆違反八小工作制要處罰,同樣,懶工只幹一小時,或出工不出效也一樣要處罰,這就是中性原則,不然這個條款就很難執行。

勞資雙方都不買賬。

打工族的憤怒是大多數企業、甚至也有國企,都沒有很好地去執行《勞動法》,996成了理所當然,現在就業不足,還真成了福報。

所有這些,都是執行中的問題,員工關注的是執行。

既然有《勞動法》放在那,企業就必須執行,很多網友一聽說要修訂《勞動法》,就以爲是要剝奪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沒有這個問題,修訂的前提當然是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沒人會在這一塊動腦子。但是,《勞動法》直接是企業與員工的關係,其實也是企業與財政的關係,學者們呼籲要調整的是財政與企業的關係,不是去對付員工;最終還是要有利於《勞動法》的堅決有效地執行,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利益的作用。

至於企業,很多人創業時對《勞動法》一無所知,什麼都調研了,就是沒好好看看《勞動法》,企業辦起來了,才發現《勞動法》是一個非常沉重的壓力,沒有充分了解,最好別辦企業。而且,《勞動法》中有很多漏洞,防不勝防,企業苦不堪言。

比如,有的員工要求不籤勞務合同,在國外這是雙方正常的約定,不存在單方的懲罰條款;中國不行,你認爲這是雙方同意的,那就錯了,對企業來說這很可能成了個別人碰瓷的一種套路,員工幹滿一定時間,完全可以要求企業雙倍賠付。

這就是《勞動法》中存在的非中性原則。

爲什麼中國人不行?

很多人會提出一個問題,爲什麼外國人能遵守《勞動法》,而很多國內的企業做不到?

這有一個前提,我們肯定不能得出結論說,中國人的人品不行。

這其實也是《勞動法》設計中的一個問題,中國的民營企業是改革開放誕生出來的雛鳥,很不成熟,而且,它本質上是國家政策釋放出來的讓老百姓自己養活自己的一種方式,1億個體工商戶,4700萬企業,的確是五花八門,良莠不齊,什麼情況都有;一刀切下去,企業的缺陷也就暴露出來了,不利於執行。

更重要的是,同樣是中國市場,營商環境是很不同的,五花八門的尋租形式,外企是感受不到的。U型鎖反的是日本,砸的卻總是中國人的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