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九份民宿偷2冰棒30元 重判等同罰18萬

新北市瑞芳區林姓男子去年9月潛入九份一家民宿,偷走2支共價值30元冰棒,女老闆撞見喝止不聽,仍暗藏冰棒逃逸。因林男是累犯,法官依侵入現有人居住建築物加重竊盜罪,日前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如以1000元折算1日,等同於要罰18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林男(56歲)於民國109年因竊盜及毒品案件,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及2次6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109年1月14日入監執行,自109年3月6日起算,於112年1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林男出獄後仍不知悔改,出獄才1年多,去年7月12日下午5時52分許,侵入瑞芳九份一家民宿,潛入後四處搜刮找吃食,偷走共價值30元的冰棒2支,當時女老闆發現當場喝止,林男不理會仍把竊得的冰棒暗藏逃逸而去。

法官認定,林男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考量他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而偷盜,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對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的感應力均薄弱,因此加重其刑。

法官日前依侵入現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如以1000元折算1日,本案可上訴。

律師表示,普通竊盜罪刑度5年以下,但有6種情況則屬加重竊盜罪,依刑法第32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凶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衆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基隆地院法官認定林男是累犯,依侵入現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