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

中新經緯8月23日電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23日發佈《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簡稱《指南》)的公告。

爲規範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相關監管執法工作,幫助消費者辨明互聯網廣告與非廣告信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指南》所稱的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是指互聯網廣告能夠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使消費者辨明其爲廣告。

《指南》提到,是否顯著標明“廣告”,不是廣告的判定依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廣告法》第二條和《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對相關商業信息是否屬於廣告進行認定。

根據《指南》,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不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告主自行發佈互聯網廣告的,應當承擔廣告發布者責任。

廣告發布者(或者自行發佈廣告的廣告主,下同)可以通過文字標註、語音提示等方式,增強互聯網廣告的可識別性。通過文字標註方式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通過語音提示方式的,應當通過清晰的語音提示其爲“廣告”。

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通過設置專門區域,並顯著標明“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告知該區域內商業信息均爲廣告的,可以認定該區域內廣告具有可識別性。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通過顯著標明“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告知該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中的商業信息均爲廣告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廣告法》第十四條、《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等規定查處下列行爲:

(一)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或者明確提示,下同)“廣告”的;(二)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廣告的情形外,對於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並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發佈的互聯網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的;(三)在新聞資訊、互聯網視聽內容等互聯網信息內容流中發佈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的;(四)發佈其他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互聯網廣告的。

《指南》還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互聯網廣告的違法行爲。

此外,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在顯著標明“廣告”的同時,鼓勵其標明廣告發布者身份。對於使用人工智能(AI)技術生成或者深度合成技術製作的廣告,鼓勵廣告發布者作出“本廣告使用AI技術”“本廣告使用深度合成技術”“本廣告由AI技術生成”等提示。(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