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製造汽車衝撞事故致2死4傷 廣西罪犯被判死刑
9月2日,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光明大橋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楊遜識因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
案情回顧
被告人楊遜識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勸誡而對家人產生怨恨。2月5日,楊遜識在電話裡與其父親、弟弟等家人發生激烈爭吵後,於當日下午15時許,駕駛車輛至八步區街道光明橋頭紅綠燈十字路口時,故意製造汽車衝撞事故,造成兩人死亡,四人受傷,多輛車輛受損的嚴重後果。
經審理認爲
被告人楊遜識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輛車輛受損,其行爲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楊遜識又以駕車衝撞不特定他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及多輛車輛受損,其行爲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綜上,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爲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根據被告人楊遜識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楊遜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楊遜識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申某華等五人因本案所產生的法定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