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3000萬元以下項目實行代建,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如何管理更好,湖南公開徵求意見
12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據瞭解,《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修訂已納入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計劃,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爲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2日,相關意見請反饋至電子郵箱hnsfgwdjb@163.com。
《辦法》提出,以財政性資金爲主要來源、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管理。總投資低於3000萬元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鼓勵實行代建制管理。
《辦法》明確了代建單位受使用單位委託,負責辦理的事項,包括: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報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設計;辦理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和代建合同約定,做好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務工作等,《辦法》還明確了使用單位負責辦理的事項,包括:負責辦理用地、拆遷等有關手續;籌措自籌資金;監督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參與工程驗收等。
爲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辦法》提出了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採取的方式,其中包括:制訂代建制相關政策文件;管理湖南省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庫;開展代建項目的後評價等。
在項目實施程序方面,《辦法》要求,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建設,並按照合同約定控制投資,確保投資不超過概算批覆金額。
《辦法》特別明確了獎懲與監督。代建單位未履行概算調整決策及審批程序,造成項目超概算的,超概部分從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中賠償;履約擔保不足的,相應扣減代建服務費;代建服務費仍不足的,以代建單位自有資金賠償。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覈批准後,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餘的,應當按照節餘資金5%—10%的比例對代建單位實行獎勵,具體在代建合同中約定,獎勵開支計入建設成本。
瀟湘晨報記者鄧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