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節來襲,直播間購物如何有效維權?
進入三月,購物節的氛圍一下子濃厚了。都說現在的節日,任何一個都可以拿來做購物節。三月的購物節在全年裡算是一個不大不小的購物節,一開始是女性客戶常買的品類參加,比如化妝品、護膚品之類的,現在基本上發展成全品類的購物節了。
直播購物是這幾年興起的新型購物模式,在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常有侵權事件發生。
最常見的就是假貨氾濫,假貨類侵權中常見的有三種:
01
質量低劣、虛假宣傳型
有些商家在直播間以誇大的宣傳吸引消費者,但收到貨後卻發現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想要退貨的時候卻被告知只能換不能退,維權困難。
光明網去年曾報道過真實案例,天津一位古玩收藏愛好者在某網絡直播間花了5000元購買了幾十枚古錢幣,後到貨後進行評級鑑定均爲贗品。
在美妝領域,這種質量與宣傳不符的情況也很多。
02
冒充大牌
廣州的一位姑娘曾在某直播間裡購買了一款面泥,比免稅店還要便宜,但收到貨後發現質地、氣味、做工等都有差別,於是進行了鑑定,該面泥爲假貨。(光明網)
冒充大牌販賣假貨的情況經常出現在護膚品、化妝品和奢侈品種類中,有些消費者圖便宜,帶着僥倖心理購買,後面維權卻比較困難。涉嫌售賣假冒奢侈品的主播都非常懂得規避風險,不會在直播中讓消費者看出來明顯的假貨問題,商標半遮半掩,消費者無法辨別。
03
商標侵權
去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對一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起因是直播賣貨的商家使用了某品牌的品牌文字用於商品宣傳,故意讓消費者誤以爲自己銷售的商品與某品牌相關,以“廠家直銷”字樣,誤導、欺騙消費者。最終判決該商家和相關主播賠償相關損失費用。
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詐騙方式就是私下添加微信或轉賬。
根據北青網報道的一則真實案例。小王在直播間觀看直播,主播售賣一款幾乎半價的二手機,並言明該手機只使用了數月,有需要購買需要的消費者可以添加微信號購買。小王微信轉賬並收貨後,發現該手機爲山寨機,要求退貨退款卻被拉黑。
最終小王通過法律援助才追回損失,但過程曲折,花費了很長的時間。
有部分消費者不知道如何維權或認爲比較麻煩就直接吃了悶虧,其實救助於法律是非常有可能獲得賠償的。
如果遇到了虛假宣傳,貨不對板的情況: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但是,如果是私下微信轉賬就不一定能追回了。上文的案例中,小王之所以能夠追回是因爲法院認爲直播存在在直播間內持續掛“小黃車”的行爲,利用主播身份爲商家引流,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其私下交易的行爲可視爲其利用主播身份導流並實現流量變現,具有主播和商品銷售者的雙重身份,所以私下帶貨被認定爲經營行爲。
但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商家並不是直接在直播間賣貨,只是上傳科普或互動視頻,消費者私下轉賬,雙方就不存在買賣關係,那麼就無法維權。
因此,消費者在直播間購物要注意以下幾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規定,主播作爲產品廣告發布者,有對廣告主的資質和廣告內容的真假與合法性進行審查的義務;主播作爲產品代言人,還應當購買和使用過該產品,或接受過相應的服務。若主播未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可由市場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因此,如果發生侵權事件,不僅商家,平臺和主播也有可能具有連帶責任。
早在2021年國家廣電總局和市場監管總局就分別發佈了《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和《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2021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又聯合發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
可以看出,國家對於直播領域的監管正在逐步加強。所以,如果消費者遇到侵權事件,一定要積極維權,不要忍氣吞聲,白白承受損失。
來源:Visa財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