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微型車位卻停放SUV,南京一業主被鄰居告上法庭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你的車位那麼小,怎麼能停大車呢?”“我的車位,我想怎麼停就怎麼停,別人從來沒有出不來,是你自己技術菜。”“那咱們法院見!”日前,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了這樣一起案例。

小李和小胡都是某小區業主。小李是小區地下車庫101號標準車位的產權人,小胡是187號微型車位(長4 m,寬2.2 m)的產權人。因187號微型車位一直停放着一輛SUV(長4.85 m,寬1.965 m),車身超過車位線,導致小李車輛進出車位困難。

爲此,雙方產生矛盾,物業多次協調,但小胡表示“我是老業主,車停了2年多,從來沒有人反映過我妨害到他人”。因協商無果,小李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小胡立即停止妨害小李使用車位的權益。

審理中,承辦法官到小區實地查看,發現101號、187號車位均在小區地下車庫的末端,兩車位斜向相對,中間是行車通道,小李日常停車進庫必須經過187號車位前方,而行車通道較窄,如187號車位上停放的車輛超出畫線,小李車輛經過時極易發生剮蹭。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小胡在其微型車位上所停放車輛超出了187號車位的畫線範圍。小胡明知其車位是微型車位,仍停放尺寸較大的SUV車輛,對他人車輛的通行造成了影響,也影響小李對自己車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法院判決小胡應排除妨害。

法官提醒,車位按大小可分爲標準車位、微型車位和子母車位,無論哪種類型的車位,車位使用人對車位的佔有、使用都應按照車位類別停放對應車型。否則,影響到周邊車位的正常使用,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侵權人需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