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就一定擁有勞動關係嗎?法院:不一定
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勞動爭議案。該案涉及勞動關係的認定。王某擁有近百萬粉絲,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署相關運營合同後,公司爲自己繳納“五險一金”,自己也在公司的辦公App上打卡考勤等。王某認爲自己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此舉遭對方否認。
王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係。北京三中院認爲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確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對王某存在管理行爲,但綜合管理目的和管理事項來看,並未明確地體現出勞動管理及從屬性特徵,最終未予確認勞動關係。
公司幫網絡主播繳納五險一金且考勤,但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係
2020年3月,王某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獨家經紀合同》,簽訂前王某已具有近百萬的粉絲,雙方簽訂該合同後相關賬號由其與該公司共同運營管理,王某的粉絲逐步漲至200萬以上,王某在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推薦下參與廣告製作和發佈、綜藝演出等活動。王某主張其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構成勞動關係,工作崗位爲創作文案與拍攝視頻,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存在爲其繳納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進行辦公App打卡考勤等管理行爲,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認爲雙方系經紀合同關係,解釋稱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是應王某要求幫其代繳,費用均由王某自行承擔。王某每月收入不固定,取決於雙方合作運營的自媒體賬號等平臺的廣告收入,不由其公司決定;辦公App打卡記錄顯示的出勤天數遠低於正常員工的出勤天數,打卡僅是基於演藝經紀行爲所衍生出的管理行爲。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爲,第一,從雙方合意及《獨家經紀合同》的簽署情形分析,《獨家經紀合同》能夠代表雙方真實意思,協議內容系雙方協商溝通後形成,王某還對合同具體條文提出了修改意見,尤其是對於核心的收益分配部分着重進行了對己方有利的修改並加入了最終合同文本中,可見王某對合同重要條款具有充分的談判議價能力。故應當尊重雙方共同確認的法律關係性質。且王某在加入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前即有80餘萬的粉絲,其與上一家單位建立經紀合同關係,王某對經紀合同關係並不陌生,雙方並未體現出有締結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法院認爲經紀合同關係更符合雙方締約的真實意思。第二,從《獨家經紀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來看,雙方合作的本意是通過MCN機構的孵化進一步提升王某及其在自媒體平臺的藝術、表演、廣告、平面形象影響力和知名度,繼而通過藝人蔘與商業活動及獲得外界相應收入並依據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有關經紀事項、報酬/收益分配、各項管理、違約行爲等權利義務的約定,與一般的勞動合同構成要素存在明顯不同,難以體現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第三,從合同實際履行角度,法院從人身隸屬性、收入分配方式、對外名義、結算關係的角度,結合合同約定及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雙方並無明顯的勞動關係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特徵。
本案中的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確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對王某存在管理行爲,但綜合管理目的和管理事項來看,並未明確地體現出勞動管理及從屬性特徵,王某在個人包裝、演繹方式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協商權,雙方的具體合作內容依舊在《獨家經紀合同》的整體框架內,最終未予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係。
法官: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被作爲認定勞動關係的核心特徵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三級高級法官鄭吉喆表示,本案是一起新業態下網絡主播要求與MCN機構認定勞動關係的典型案件。MCN機構全稱爲多頻道網絡(Multi-Channel Network),現在一般被稱爲網紅孵化機構或者公會,網絡主播通過與MCN機構合作提升知名度獲取商業資源,MCN機構也通過安排商業活動、包裝、宣傳、推廣等提升藝人的市場價值並獲取經濟收益,雙方往往在締約時簽署《經紀合同》,但是在合同實際履行中,MCN機構往往要對旗下藝人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爲,因而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部分勞動關係的特徵,在此情形下雙方事實上的關係如何認定,給司法實踐帶來新的挑戰。
鄭吉喆提示,在我國勞動立法中,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被作爲認定勞動關係的核心特徵。本案在認定勞動關係過程中,立足於上述三項屬性,具體重點對比MCN機構與旗下藝人的合作模式在管理行爲、收入來源、對外名義等方面與傳統勞動關係在從屬性特徵上的差異之處。
此外,在從屬性認定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網紅經濟”模式下雙方的合同目的,結合藝人本身的知名度和議價能力、雙方收入分配模式、合同簽訂時的主觀意願等新的要素特徵,重點審查雙方合作中的實際履行行爲是否明顯超出《經紀合同》整體框架,在未明顯超出雙方合同框架的情況下,不宜認定MCN機構與旗下藝人構成勞動關係。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