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費用引發糾紛 方大炭素起訴甘肅省國資委索要1.65億元損失

供水費用糾紛導致上市公司起訴甘肅省國資委。

6月11日晚間,方大炭素(600516.SH,股價4.61元,市值185.6億元)公告,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甘肅省國資委向二原告給付供水損失1.21億元,並承擔自供水損失發生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供水損失之日止期間的利息4330.3萬元,以上暫定合計1.65億元。

此事由來要追溯至方大炭素改制時,方大炭素曾承擔社會供水職能。根據去年的公開信息,方大炭素因歷史原因向附近村民無償供水,隨着水源地自建水廠,這部分社會供水職責逐步移交給蘭州華源動力有限責任公司。去年8月25日,後者已對海石村進行供水。

要求支付供水損失1.65億元

6月11日晚間,方大炭素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6月6日出具的(2024)遼01民初1335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公司因承擔社區供水等社會職能引起的合同、準合同糾紛對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

方大炭素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二原告給付供水損失1.21億元,並承擔自供水損失發生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供水損失之日止期間的利息4330.3萬元,以上暫定合計1.65億元。

根據方大炭素所述,2006年甘肅省國資委決定通過轉讓蘭州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蘭炭集團)持有的蘭州海龍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龍科技)股份引入戰略投資者,整體解決海龍科技面臨的危機。

2006年9月28日,原告遼寧方大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方大)通過司法拍賣程序依法受讓蘭炭集團持有的海龍科技的國有法人股股權。後海龍科技名稱變更爲方大炭素。

2006年9月30日,原告遼寧方大與被告甘肅省國資委簽訂《協議書》,其中第五條約定“對於海龍科技的企業辦社會的部分資產、業務及相關人員,國資委承諾在2007年年底前由其全部接收並移交至社會,遼寧方大及海龍科技不再承擔任何社會職能”。根據《關於解決方大炭素重組遺留問題的會議紀要》(甘政辦紀〔2007〕50號),紀要決定“蘭炭集團‘三供’及物業管理職能的移交問題,按省政府國資委與遼寧方大2006年9月30日簽訂的重組協議執行,即2007年12月底之前由方大炭素負責,2007年12月底之後先委託方大炭素管理。省政府國資委對方大炭素承擔的蘭炭集團‘三供’費用先記賬,在研究蘭炭集團破產方案時一併研究解決辦法”。被告甘肅省國資委未按照上述要求對方大炭素的供水費用予以解決,導致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間,原告遼寧方大與原告方大炭素一直爲被告承擔社會供水職能,實際承擔造成原告供水損失。

去年有當地企業向村民供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方大炭素2023年年報,水電費一欄在管理費用。去年公司水電費1228.6萬元,2022年水電費則爲1414萬元。

去年9月,蘭州日報曾報道方大炭素社會供水職能正式移交屬地企業管理。根據報道內容,經過連續10天的帶負荷調試運行,該公司水源地自建水廠正式移交蘭州華源動力有限責任公司。蘭州華源動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蘭州市紅古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方大炭素水源地自建水廠始建於1965年。因歷史原因,自建成以來一直承擔着海石灣南區及海石等三個村子的生活供水和廠區生產供水。近年來,爲積極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促進企業快速發展,從2021年11月開始,該企業承擔的供水社會職能逐步移交專業供水企業。經紅古區政府協調組織,紅古區住建局、供排水服務中心等單位牽頭實施制定了移交總體規劃方案。移交工作從2023年4月份實施,8月24日具備調試條件。至此,方大炭素社會供水職能全部結束。

不過在2023年9月29日,有市民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提到石灣鎮上海石村停水問題。蘭州市政府辦公室在去年10月11日回答,提到原蘭州炭素廠(方大炭素前身)爲海石村村莊內無償供應生活用水,村內供水管網也均由原蘭州炭素廠進行鋪設。故海石灣鎮海石村生活用水自1964年原蘭州炭素廠在海石灣建廠以來,一直由原蘭州炭素廠無償供應(村民家中未安裝水錶)。在蘭州炭素廠改制方大炭素後,方大炭素仍繼續履行無償供水協議至今,方大炭素供水期間,由於是免費供水,大多數村民家中存在長流水現象,故未能發現管道存在漏水情況。後因調整水源地保護區,方大炭素水源地取水口被取締,無法繼續爲海石村供應生活用水。經紅古區住建局多次協調商定由華源動力公司(即蘭州華源動力有限責任公司)爲海石村有償供應生活用水,8月25日起華源動力公司開始對海石村進行供水。

方大炭素是石墨電極龍頭,其下游主要來自鋼鐵產業。去年,方大炭素淨利潤同比下滑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