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地全額抵遺產稅 兩樣態

納稅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設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指的是,各級政府依都市計劃指定部分地區土地,以備未來作爲道路、公園、綠地、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上下水道等用地,政府會預先覈定公佈徵收的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的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稅注意事項

臺北國稅局表示,若要以遺產中的公設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應留意抵繳方式。

國稅局解釋,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全額抵繳,第一,公設保留地在劃設前已是被繼承人(過世者)所有;第二,劃設後因繼承移轉給過世者所有,且於劃設後到該次移轉前,都未以繼承以外的原因移轉。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其他狀況都屬於限額抵繳,計算公式是先把抵繳的公設保留地財產價值,佔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出來,再乘以應納遺產稅總額,即可算出可抵繳稅額。

國稅局舉例,老陳1月過世,國稅局覈定遺產總額爲6,000萬元,應納稅額150萬元,並未留下現金或存款,也沒有在死亡前兩年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因遺產稅額超過30萬,繼承人即可申請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若這筆土地是老陳父親1956年買賣取得、1963年被劃設爲公共設施保留地,代表是在劃設前取得該土地,雖然老陳直到1991年才從父親手中繼承而來,屬於劃設後繼承取得,仍可全額抵繳遺產稅150萬元。

但若老陳是在1991年買賣登記取得土地,屬於土地劃設爲公設保留地後,才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可抵繳稅額上限,是用土地核定價值4,000萬元除以遺產總額6,000萬元,再乘上應繳稅額150萬元,最終得出100萬元可抵繳。

國稅局提醒,若納稅人申請實物抵繳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贈稅法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