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起訴前兒媳要求支付21萬帶娃費,老人用在孫輩的“帶娃費”能要回嗎?
近日,
#公婆起訴前兒媳要求支付21萬帶娃費#
衝上熱搜。
廣東一夫妻離婚後,
經法院判決兩個孩子由夫妻二人各自撫養,
並各自承擔撫養費。
但在法院判決生效後,
女方並未接走撫養孩子,
而是依舊與老人共同居住生活。
因此,
老人向法院起訴
要求前兒媳支付照顧孫子的費用。
最終,
法院審理認爲,
老人的照顧行爲構成無因管理,
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根據實際情況
判決被告返還子女撫養費88000元。
隔代撫養是法定義務嗎?
老人用在孫輩的“帶娃費”,
什麼情況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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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撫養是法定義務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爲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責任人。爲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如果孫子女、外孫子女已成年,那麼即使不能獨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沒有撫養義務。
什麼情況可以要回“帶娃費”?
若符合履行隔代撫養義務的條件,則老人用在孫輩的花費,視爲履行隔代撫養義務,無法要回。
如果子女有撫養能力但將孩子交給老人長期撫養,在法律上老人沒有法定撫養孫輩的義務,此時,老人的這種撫養行爲可以構成無因管理,老人有權向子女要求由此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孩子生活的基本開銷,如食品、衣物、教育、醫療等。如該案例中,法院根據當地居民生活水平,綜合考慮父母二人的負擔能力、兩名婚生子的實際需要等因素確定其應當承擔的撫養費數額,而老人主張的補習班、啓蒙教育費等其他費用,因超出自身經濟能力範圍不應被提倡,故對該部分費用不予支持。
如果老人是完全自願撫養孫輩且明確表示是幫忙、基於親情和傳統家庭倫理來帶孫輩,沒有提及任何費用和補償,從法律上可能難以支持“帶娃費”。但如果長期這樣的付出導致老人在經濟上、精力上不堪重負,從道德和情理角度,子女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其他形式的關懷照顧。
此外,若子女和老人之間明確約定了老人幫忙帶孩子要支付報酬、費用補償等,那麼從合同約定角度子女需要按照約定支付“帶娃費”。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