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今上路 新增利益迴避條款

文化部今正式發佈修訂全新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是歷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法。文化部提供。文化部提供。

公共藝術設置因流程複雜,造成興辦單位如學校,必須求助代辦公司,引發「代辦」亂象。爲此,文化部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不僅明定「管理維護經費」得納入設置經費編列,另新增利益迴避條款專章。未來公共藝術採分級辦理,兩百萬以下案子,可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多元形式的公共藝術。

文化部表示,本次修法增訂利益迴避條款專章,包括明訂審議會委員不得再參與應審議的公共藝術計劃,相關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相互間並不得有交互評選或利益交換等情事。違者,除將予以解任,並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除名。

文化部表示,經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六成爲200萬元以下案件,爲鼓勵興辦機關自辦,新修正辦法採分級辦理,級距「50萬元以下」,應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50萬元至200萬元」,鼓勵自行辦理多元形式的公共藝術。「逾200萬元」,依一般審議模式辦理等。爲簡化公共藝術設置的行政程序,刪除徵選結果報告書,併合並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

文化部指出,修法亦針對專案管理廠商的工作予以規範釐清,除要求專案管理廠商不得主導公共藝術設置計劃內容、推薦藝術創作者、代理興辦機關(構)出席外,亦要求興辦機關應先成立執行小組,並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專案管理廠商及執行小組資訊。違者將被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

文化部說,臺灣公共藝術制度執行已屆30餘年,至去年12月止共完成5537件作品、投入2000位以上藝術家及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