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苑工商舉重生搬樹壓癱 更一審校方再賠1100萬

林生(中間灰衣男)幫忙搬遭颱風吹倒的樹木,因泥土溼滑跌倒,導致大樹壓在身上,造成林生下半身癱瘓,21日高雄高分院宣判更一審結果,學校需再賠償1100萬元,共計賠償1633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高苑工商舉重隊林姓學生回母校梓官國中受訓時,幫忙搬遭颱風吹倒的樹木,因泥土溼滑跌倒,導致大樹壓在身上,造成林生下半身癱瘓,家屬向高苑、梓官2校求償。一審認定林男是自願幫忙,判2校免賠,二審高雄高分院宣判,梓官國中黃姓總務主任有過失責任,梓官國中需賠償林生533萬元。21日高雄高分院宣判更一審結果,學校需再賠償1100萬元,共計賠償1633萬元。

林生於2016年10月4日返回母校訓練時,協助教練和其他學生一同搬運遭颱風吹倒的樹木,但因泥土溼滑,導致林生不慎滑倒遭到大樹重壓,送醫後發現林生胸椎骨折脫位並脊髓壓迫,導致下半身癱瘓,需靠輪椅度過終生。

因林生由祖父母帶大,每月的醫療照護費是相當大的負擔,因此家屬向黃姓總務主任、黃姓教練提告過失重傷害,以220萬元和解,並向梓官國中與高苑工商請求賠償2000萬元。

一審橋頭地院調查,當時黃姓教練只有詢問是否願意幫忙,加上林生已與黃姓總務主任、黃姓教練和解,不應以2人疏失要求梓官國中、高苑工商連帶賠償,判林生敗訴,家屬不服上訴。

二審法官認爲,如校內有樹木傾倒應由總務處委外處理,黃姓總務主任有過失責任,判決賠償533萬元。

林生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合議庭21日下午5點宣判,林生的勞動能力損失、生活所需費用以及非財產上損害,共計1800萬元,扣除已和解的220萬元和已判決的533萬元後,學校需再賠償11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