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塗鴉怪客遭店家逮正著 反控對方強拉不放被檢打臉

高雄陳姓男子在新堀江商圈隨機塗鴉,塗寫「小公(心)這個人」5字,因畫風迥異,被蔡姓店家目擊後逮個正着,結果陳男反控蔡男傷害、恐嚇、強制等罪。雄檢偵結,認爲蔡男符合逮捕現行犯規定,不構成犯行,處分不起訴。

檢警調查,33歲陳男今年6月17日,跑到新堀江商圈塗鴉,他在蔡男商店旁的外牆用麥克筆寫上「小公(心)這個人」5字,因字跡潦草、畫風迥異,難以分辨陳想傳達的意思。

當時蔡男見陳男塗鴉,隨即上前拉住陳男揹包,還向旁人說「總算抓到了」,陳男爲此想躲進鄰近店家,仍被蔡男拉住,雙方爆發拉扯,陳的揹包揹帶也被拉斷。

警方到場後,陳男跑去醫院驗傷,並對蔡男提告傷害、恐嚇、強制等罪,警詢時,陳男稱蔡男當時都不放手,當天蔡拉着他的揹帶,已讓他心生畏懼。

檢警偵辦時,蔡男否認傷害陳男,蔡男供稱陳男跑到他店外塗鴉,他上前制止後通知派出所處理,根本沒有恐嚇陳男,是過程中陳男掙扎,揹包才被扯壞,當時他會抓住他,只是在等警方到場。

雄檢偵辦時,檢察官勘驗現場畫面,認爲陳男在蔡男店外塗鴉,經蔡男發現後逮捕並等候警方到場,應不構成刑法強制罪要件。

檢方認爲,按刑事訴訟法,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只要認爲對方有犯罪嫌疑,相信對方是現行犯即可,且必要時可實施強制力,但一般人事後仍要將犯嫌交予警方。

檢方認定,陳男塗鴉被蔡男抓包,符合現行犯定義,蔡男並未有其他傷害、恐嚇等行爲,實施強制力無逾越必要程度,認定蔡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陳男塗鴉被蔡姓店家抓到,反控對方傷害、強制罪,蔡最後被處分不起訴。記者張議晨/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