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代位求償 中央地方各引各的法源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雄氣爆後,除了造成30人罹難,更造成大量商家住戶受損,但是政院高雄政府對於「代位求償」卻有不同看法,中央日前都認爲高雄應引用《國家賠償法》,而高雄7日指出,傾向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代位求償。法務部則說,2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條件不同,受災民衆可自己選其一提出。▲高雄氣爆現場多處商家受損。(圖/記者黃克翔攝)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羣召開院會後記者會表示,7日是高雄氣爆罹難者頭七,行政院會今天在院長江宜樺帶領下,所有內閣共同默哀一分鐘。至於氣爆案後續的相關求償,孫立羣轉述,高雄市副市長劉世芳在行政院會上說,高市府傾向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出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可引用《國賠法》、《民法》312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3種途徑臺灣過去就有許多縣市有類似經驗。不過,孫立羣過去的說法是,因爲高雄有《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加上中油有依規定報給高雄市政府管線檢測維護計劃,但高市府卻說未收到,如果這樣,高雄市政府可能涉有疏失,因此政院傾向引用《國賠法》。列席記者會的吳陳鐶(上圖/記者賴於榛攝)則解釋,這2個法律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的條件不同,國賠構成條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者怠於執行職務,另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則是因爲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可請求國家補償,基於法律競合原則,受災民衆可自己選其一提出。至於高雄氣爆是否符合國賠?吳陳鐶保守表示,具體個案狀況要看事實調查以後才能加以判斷,他現在無法說可以請求或不能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