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走暗路見某家浴室燈亮 持手機伸進「這裡」偷拍
高雄蔡姓男子去年3月中凌晨,徒步行經楠梓區某橫巷時,發現有處燈亮,靠近一看是間浴室,裡頭有人正亮燈使用,蔡男竟以手機伸入浴室氣密窗內,朝浴室內攝錄,被江姓女子當場發現報警,蔡男被檢方依妨害性隱私罪起訴,法院近日宣判,判蔡男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2月徒刑。
判決指出,蔡男辯稱「不是故意的!」雖然明知偷拍是犯罪,當時只是無聊,並非預謀犯罪,僅因心情不好,才持手機拍攝浴室內影像,但否認是要拍攝他人性影像。
不過,檢警勘查案發位置,浴室窗戶設置於牆壁上方,案發當下浴室內燈光亮起,蔡男應當知道該浴室正有人所用,如於浴室外將手機伸入浴室內拍攝,當可輕易攝錄使用浴室的人正如廁或沐浴的畫面。
法院審酌,蔡男說法明顯卸責,且未經何女同意逕自拍攝事證明確,不過,蔡男實際上並未錄下畫面,就先被江女喝斥逃跑,因此法院判他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男子持手機伸入浴室氣密窗偷拍人沐浴如廁(示意圖)。記者古和純/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