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市長寶座恐不保?「公法權威」拋1見解有救了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遭起訴。(資料照,張鎧乙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46萬元新臺幣,臺北地檢署14日偵結,依貪污等罪起訴。對此,號稱國內公法權威的律師林石猛認爲,高與助理間是勞資關係,僱用助理是與執行公務無關的私經濟行爲,應論以《刑法》公務員詐欺或僞造文書等罪而非《貪污治罪條例》。若法院以此見解變更起訴法條,高將不會面臨一審有罪就遭停職的下場,也不會遭褫奪公權。
據《菱傳媒》今(17)日報導,林石猛認爲,助理費是國家補助民意代表去運作服務團隊,而民代與所聘僱的助理間,在《民法》上屬僱傭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適用《勞基法》規定,屬行使公權力或執行公務以外的「私經濟行爲」。
林石猛進一步說道,前大法官吳庚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書提及,私經濟行爲是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是處於與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爲之各種行爲。
林石猛並引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464號刑事判例,認爲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爲雖足以構成背信罪,但已不合於瀆職罪之構成要件爲限,若犯罪行爲足已成立瀆職罪名,就不能以其違背職務而認爲構成背信罪。
林石猛就上述論點認爲,《貪污治罪條例》處罰的是公務員利用行使公權力或執行公務機會貪贓枉法,在一般的私經濟行爲中貪取公款,只要不是執行公權力範圍內的公務,就不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而是要回歸《刑法》的詐欺或侵佔等罪,再依公務員身分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由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貪污罪且被判刑者一律宣告褫奪公權,因此,若法院審理高虹安助理費案時,若採此一見解變更起訴法條,高虹安恐能閃過貪污罪,在判決定讞前暫保市長大位,也不會被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