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法加強審查電影 危害國安可撤銷上映、監禁3年或罰360萬

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左)。(東網)

《香港國安法》於去年6月底起生效,港府曾於今年6月11日刊憲指需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的檢查員指引。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今(24日)公佈,已於今日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當中建議立法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並賦權香港政務司長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不利國安影片已發出的核準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該草案將於本月27日刊憲,並於9月1日於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對於上映未獲豁免或覈准的影片會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可至監禁3年或罰款100萬港元(約臺幣360萬元)等。

該草案的立法建議包括,明文規定電影檢查員需以明確的法律依據,考慮電影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並賦予香港政務司司長權力,若認爲上映某些不利於國家安全的電影,可指示監督撤銷該影片已發出的核準立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凡監督認爲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香港商經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審訊時限,每次不多於28日;若電影涉及國家安全理由而不獲上映,審覈委員會將不會處理其上訴。

而對於上映未獲豁免或覈准的影片會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可至監禁3年或罰款100萬港元(約臺幣360萬元)等。

邱騰華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各政府部門都會審視是否需要完善相關法例,以全面落實履行國安法,故現在將更新行政指引,需小心留意電影會否有認同、支持、宣揚或美化危害國家安全意識,並作出簡單而直接的修訂,以體現防範危害國家的行爲。邱表示,日後會要求獲得電影批准證明書的持有人,向政府提供電影上映日期、時間和地點等資料,以便當局執法,並會賦權當局在獲得法庭手令下執法。

對於法例草案由「危害國家安全」改爲「不利國家安全」,邱重申,港府一直尊重創作自由,修訂草案是爲了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影,又指電影不應獲豁免,現已有足夠空間予創作人創作電影,法例更新後會與業界繼續討論,並聽取業界意見,希望給予業界指引,避免誤墮法網。邱又指,如電影再被評級時列爲危害國家安全,將不可繼續發行錄影帶等,同時規管將涵蓋至其他載有電影數碼版本的實物儲存媒體,例如其他可攜式儲存媒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