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30多年沒音訊 低收母求2兒養到死!駁回理由曝光
黃婦請求2名兒子每月分別給付8000元扶養費,法院審理後予以駁回。(AI生成圖)
嘉義一名66歲黃姓婦人,30多年前離婚後改嫁,2名兒子則由前夫照顧,近年她因生活困頓,僅領中低收入補助過活,因爲年紀大了,無工作能力 也無積蓄,實在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因而向法院請求,2名兒子個分別按月給付扶養費8000元,直到雙方均生存爲止。
法院審理,依據黃婦現年66歲的現況,在民國111年度所得爲0元,已無工作能力,也不能維持生活,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可認黃婦已不能維持生活,得請求2名兒子給付扶養費。
但法官考量,黃婦坦承自2名兒子還讀國小的時候,她就已跟兒子們的父親離婚,至今已30多年沒有與兒子們見過面。法官審酌,黃婦離婚時,兒子們尚就讀國小,黃婦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
日前依法宣判,2名兒子對於黃婦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黃婦請求兒子們應按月各給付扶養費8000元,爲無理由,其聲請應予以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