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轉變民營經濟發展命運

陳永傑/文 從1978年以來的46年間,中國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化。這是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巨大變化,也是世界歷史上極少有的巨大變化。這個巨大變化中,推動變化的根本因素是改革開放,推動變化的最大動力是民營經濟。改革開放徹底改變了民營經濟的生存與發展命運,民營經濟根本改變了中國經濟的增長格局與發展面貌。回顧過去46年,民營經濟既富民、又興國,是中國人民從溫飽到小康、從基本小康到全面小康的最主要推動力,是中國發展成爲世界第二經濟大國的最主要推動力。展望未來到本世紀中葉,民營經濟既能富國家、富民族,又能強國家、強民族,是中國發展成爲世界第一經濟大國、世界一流經濟與科技強國、世界前列富國的最主要推動力。

民營經濟,是老百姓的經濟,是大衆的經濟,是人民的經濟。中國民營經濟,起於改革開放,興於改革開放,成於改革開放。改革開放,改變了民營經濟命運;改革開放,解放了蘊藏在千百萬創業者身上的無限潛力,激發了蘊藏在億萬民衆內心的無限活力。

以市場經濟代替計劃經濟,以多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代替國有經濟一家獨大,以對外開放代替閉關鎖國,是影響中國改革開放的三大根本性方針政策的轉變。這三大根本性的方針政策轉變都與民營經濟發展政策的轉變高度相關、緊密相連。三大根本性方針政策的轉變,內含了民營經濟發展政策的轉變;民營經濟政策的轉變,充分體現、推動和實現了三大根本性的方針政策轉變。

改革開放46年來,國家關於民營經濟的基本方針、法律與政策發生了根本變化。以下是主要變化過程。

一、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五次憲法修改,逐步以至完全肯定了私營經濟發展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78年改革開放之前的近30年裡,關於個體私營經濟的規定,從開始的基本肯定,到後來的全面否定,經歷了根本性變化。

1978年之後,中國開始了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的多次修改,既是改革開放的成果體現,也是推進改革開放的根本法律保障。四十多年來,憲法進行了五次修改,其中關於個體私營經濟的憲法表述,從過去的完全否定,到明確其是經濟的有益補充,到確認其爲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到正式宣佈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經歷了否定之否定的新的根本性變化。

1982年憲法:個體經濟是補充。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1988年憲法修訂:私營經濟是補充。第十一條增加:“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1999年憲法修訂:個體私營經濟是重要組成部分。第十一條修改爲:“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2004年憲法修訂: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十一條修改爲:“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第十三條改爲:“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2018年憲法修訂中關於發展私營經濟的規定不變。

二、關於發展民營經濟大政方針的多次改進與完善

國家關於發展民營經濟的憲法和一系列法律與政策的改變,都是在黨中央相關大政方針的改進和完善推動下進行的。

十屆三中全會(1978年12月)宣告結束“以階級鬥爭爲綱”,做出了把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上來的戰略決策。

黨的十二大(1982年9月)提出勞動者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必要和有益補充。“在農村和城市,都要鼓勵勞動者個體經濟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適當發展,作爲公有制經濟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只有多種經濟形式的合理配置和發展,才能繁榮城鄉經濟,方便人民生活。”

十二屆三中全會(1984年10月)提出個體經濟應該大力發展。“積極發展多種經濟形式”“我國現在的個體經濟是和社會主義公有制相聯繫的,不同於和資本主義私有制相聯繫的個體經濟,它對於發展社會生產、方便人民生活、擴大勞動就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是從屬於社會主義經濟的。特別是在以勞務爲主和適宜分散經營的經濟活動中,個體經濟應該大力發展。”

黨的十三大(1987年9月)提出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在初級階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爲主體的前提下發展多種經濟成分,在以按勞分配爲主體的前提下實行多種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標下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在公有制爲主體的前提下繼續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在不同的經濟領域,不同的地區,各種所有制經濟所佔的比重應當允許有所不同。”“實踐證明,私營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有利於促進生產,活躍市場,擴大就業,更好地滿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必須儘快制訂有關私營經濟的政策和法律,保護它們的合法利益,加強對它們的引導、監督和管理。”

黨的十四大(1992年10月)提出以公有制經濟爲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爲補充,多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在堅持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爲主體、其他經濟成分和分配方式爲補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所有制結構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爲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爲補充,多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不同經濟成分還可以自願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十四屆三中全會(1993年11月)提出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必須堅持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積極促進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發展的同時,鼓勵個體、私營、外資經濟發展,並依法加強管理。隨着產權的流動和重組,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越來越多,將會形成新的財產所有結構。就全國來說,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應占主體地位,有的地方、有的產業可以有所差別。”“國家要爲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

黨的十五大(1997年9月)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

黨的十六大(2002年9月)提出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第一,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第二,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個體、私營等各種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堅持公有制爲主體,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統一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不能把這兩者對立起來。各種所有制經濟完全可以在市場競爭中發揮各自優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放寬國內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領域,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採取措施,實現公平競爭。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的環境。”

十六屆三中全會(2003年11月)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放寬市場準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

黨的十七大(2007年10月)提出堅持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堅持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推進公平準入,改善融資條件,破除體制障礙,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以現代產權制度爲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黨的十八大(2012年11月)提出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

十八屆三中全會(2013年11月)提出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和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都不可侵犯。“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

黨的十九大(2017年10月)提出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打破行政壟斷。“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

黨的二十大(2022年10月)提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三、國家法律政策的不斷制定與完善

爲落實憲法修正案與黨的大政方針,國家先後制定並形成了一整套比較系統、全面、明確和細緻的法律政策,以切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主要法律有(以下均爲簡稱):《民法通則》(1986年)、《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公司法》(1993年、後來多次修改)、《合夥企業法》(1997年)、《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2017年修改)、《物權法》(2007年)、《反壟斷法》(2007年,2022年修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2年),以及集經濟與民事衆多法律之大成的《民法典》(2020年)等。

主要政策有:《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0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2023年)等。

四、改革開放政策徹底改變民營經濟生存發展命運

正是由於黨和國家四十多年來的關於民營經濟的一系列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的持續不斷地制定、改進與落實、執行,逐步地以至根本地改變了千百萬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及億萬民營經濟人士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輿論環境和生存環境,逐步地以至根本地改變了國家政府和社會大衆對民營經濟及其人士的傳統觀念和價值判斷,逐步地以至根本地改變了民營企業家、民營經濟人士和個體工商戶的自主創業、投資興業、產業創新、價值實現、自我評價的自覺性、自信心和自豪感。從此,深藏在千百萬創業者身上的無限潛力得以解放,蘊藏在億萬民衆內心的無限活力得以激發,潛藏在民間的無限生產力得以釋放,而這一切,逐步地、持續不斷地、積極有力地推動了民營經濟的發展,使其從小變大、由少變多、由弱變強、由局部發展到整體。

經過四十多年的快速發展直至今天,民營經濟已經成爲中國的最大就業羣體、最大市場主體、最大經濟實體。“概括起來說,民營經濟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徵,即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我國民營經濟已經成爲推動我國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爲創業就業的主要領域、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政府職能轉變、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國際市場開拓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總體看,黨和國家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大政方針、憲法、法律和政策的每一次調整、改變、推進與執行,都有力地推動了民營經濟的新的更大、更好的發展;反之,民營經濟的每次新的發展,又推動着黨中央和國家關於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的新的改進與完善。這就是改革開放政策與民營經濟命運的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相互增益的歷史與現實的辯證法和自然的邏輯推演。

(作者系大成企業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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