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用房面積不納入公攤 惠州出臺新出讓宅地規劃管理措施
新京報訊 5月13日,廣東省惠州市自然資源局印發《惠州市區2024-2025年度新出讓住宅用地規劃管理的若干措施》(簡稱《措施》),其中涉及優化輔助用房、陽臺、飄窗等容積率計算規則,鼓勵企業建設高品質住宅社區等多項內容。《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其中,《措施》提出,建築物屋頂的公共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人防報警間、通信基站機房等輔助用房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但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的總數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的25%。上述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不納入公攤面積。
與此同時,規劃設計條件約定建成後無償移交政府的配套設施(如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養老設施、垃圾中轉站、配電網開關站等)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按劃撥性質登記;面積小於3萬平方米的用地,住宅建築首層用作建設停車庫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但層高應不大於4.5米。
對於陽臺和飄窗,《措施》明確,滿足開敞率不低於40%的主景觀陽臺不限制進深,陽臺進深不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陽臺進深超出2.4米的,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住宅建築每戶陽臺水平投影總面積佔套內戶型水平投影面積比例不超過25%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超出25%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
此外,結構淨高不超過2.10米、窗臺高度不小於0.45米,進深不超過0.80米的住宅建築飄窗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