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啓動金融不良債權“預查廢”機制
開闢金融糾紛高效化解新路徑
——福州中院啓動金融不良債權“預查廢”機制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7日訊 近日,某銀行向福州中院批量提交了200餘件信用卡糾紛仲裁案件的申請執行材料,如果全部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其中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對銀行而言,化解不良債務訴訟、執行週期長的問題不能得到解決;對法院而言,將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時間成本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事實上,伴隨着我國消費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小額債務金融糾紛呈現爆發態勢,具有標的小、批量化、類型化的特點,由此導致此類案件大量長期積壓,成爲金融機構、中基層法院共同面臨的難題。那麼,針對小微金融不良債務糾紛,有沒有良方可以減少執行“程序空轉”,提升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能力?
福州中院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近日,福州中院結合福州兩級法院工作實踐,創新引入“預查廢”機制,並出臺工作規程。
“預查廢”機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銀行不良債務執行立案過程中,發現涉案債務人有他案涉執因“查無財產可供執行”已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的,根據申請執行材料,出具《查無履行能力》證明,金融機構憑此證明無須進入訴訟程序就可對不良債權進行覈銷。
值得注意的是,《查無履行能力證明》不是《“免債”證明》!《查無履行能力證明》僅是法院提供給金融機構化解不良債務的憑證,並不代表金融機構放棄債權,債務人的還款義務也不會因此被免除,債務人應當依法、誠信履行還款義務。若他案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銀行發現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將通過督促程序等方式確認債權並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在開篇提到的案例中,根據某銀行批量提交的200餘件信用卡糾紛仲裁案件的申請執行材料,福州中院工作人員經查詢兩級法院終結本次執行案件數據庫,發現有60餘個被申請人此前已因其他債務被強制執行,且均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至今也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經與該銀行工作人員確認,以上案件均同意適用“預查廢”機制,福州中院向其出具了60餘份《查無履行能力證明》之後,銀行在發現有其他財產線索時,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福州中院創新引入“預查廢”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金融糾紛進行執前過濾、簡化程序,不僅極大縮短金融機構化解不良債務的週期,助推金融機構降低不良資產比例,還能深化金融領域的執源治理,避免對同一債務人不必要的重複執行立案,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執行案件增量,避免程序空轉,快速化解不良債權,合理利用司法資源。
(本報記者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