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中村房屋可改作保租房

記者昨日從省住建廳獲悉,省住建廳聯合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試行)》,從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項目認定、支持政策、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全流程的具體要求。新規從本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年度保租房用地應優先安排

辦法所指保障性租賃住房(簡稱“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羣體,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水平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辦法介紹,發展保租房的市、縣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保租房年度建設計劃,確定年度保租房用地供應規模和時序,優先安排、應保盡保。福州、廈門、泉州和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發展保租房市、縣應當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

保租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租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爲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這些區域優先發展保租房

辦法指出,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結合人口和就業崗位分佈、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務設施佈局情況,優先利用位於城市中心區、產業園區、交通便利區或醫院、學校、商業綜合體等租賃需求多的區域存量土地、房屋。支持通過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籌集建設保租房,定向分配給在鄉鎮工作的教師、醫生、民警和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三支一扶”人員等。

辦法介紹,新建保租房項目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爲主,可以配比不高於20%且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戶型。重點發展具備一定規模、實行整體運營並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爲宿舍型和住宅型。

多種方式籌集房源

辦法指出,發展保租房的市、縣可採用以下渠道籌集房源:

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購符合條件的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羣衆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爲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可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內建設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產業園區按照租賃住房用地統一建設保租房;可將政府的閒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盤活作爲保租房。

圍繞保租房房源籌集,辦法還介紹,福州、廈門、泉州和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發展保租房市、縣還可採用以下渠道籌集房源:

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羣衆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租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租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辦法指出,納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市、縣(區),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

福州、廈門和納入城中村改造擴圍城市在實施城中村改造中,可將村民富餘的安置房以小戶型爲主單獨設計、集中建設,並長期租賃用作保租房;也可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戶安置搬遷、租金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將城中村房屋整體長期租賃並改造提升用作保租房。(記者 李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