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星醫藥與艾力斯“藥物推廣”糾紛升級

10月21日,復星醫藥(600196)披露了與艾力斯(688578)關於肺癌藥物伏美替尼合作糾紛的具體情況。復星醫藥表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醫藥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復星”)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艾力斯向江蘇復星支付合計2.55億元。復星醫藥給出的解釋是艾力斯違約解除合作協議。而據艾力斯的說法,是由於江蘇復星具有多項違反《獨家推廣協議》的行爲,公司才決定解除上述協議。

涉及金額2.55億元

10月21日,復星醫藥發佈公告稱,因與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爭議,且經多次溝通後未果,6月,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請,因《獨家推廣協議》糾紛,(其中包括)請求裁決艾力斯向江蘇復星支付合計2.55億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廣服務費約2694.06萬元、賠償損失2.26億元、返還保證金200萬元以及支付因爭議解決而產生的律師費35萬元。

據瞭解,2022年5月,復星醫藥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與艾力斯簽訂《獨家推廣協議》,此後還通過《目標終端客戶庫補充協議》以及《〈獨家推廣協議〉之補充協議》就相關合作安排進行補充。根據約定,由江蘇復星在約定區域的指定醫院獨家推廣艾力斯生產的伏美替尼,艾力斯應當按照江蘇復星完成的推廣業績支付推廣服務費,推廣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1月30日,艾力斯向江蘇復星發出《獨家推廣協議解除通知函》,主張解除《獨家推廣協議》。不過,江蘇復星與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爭議,從而有了後續的仲裁事項。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盧鼎亮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仲裁與訴訟相比,具有自願性、保密性、專業性、效率性、終局性等特徵。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爲前提,一般不公開審理,亦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目前,這一仲裁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最終結果尚未揭曉。但根據復星醫藥的公告,此次仲裁請求金額並未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資產的10%,且爭議未對公司現階段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未構成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復星醫藥表示,公司將密切關注本次仲裁的相關進展,如涉及應當披露的事項,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各執一詞

針對爭議產生的原因,復星醫藥和艾力斯的說法不盡相同。

復星醫藥方面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由於艾力斯違約解除合作協議,公司已聘請專業律師團隊提起仲裁,依法主張公司合法權益,堅決、切實地維護公司的利益。

在公告中,復星醫藥的表述是“艾力斯在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張解除《獨家推廣協議》”“艾力斯的違約行爲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經過多次催告後拒不糾正違約行爲,且多次明確表示不再履行《獨家推廣協議》”。

不過,艾力斯則給出了另外的解釋。據艾力斯此前公告,艾力斯提到主張解除協議的理由是“江蘇復星具有多項違反《獨家推廣協議》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通知江蘇復星《獨家推廣協議》將在2024年1月1日解除”。

據瞭解,此次爭議涉及到的伏美替尼是艾力斯自主研發的小分子靶向抗腫瘤新藥,屬於第三代EGFR-TKI,是艾力斯目前唯一獲批上市的產品,是公司主營收入的核心來源。艾力斯提到,公司已於2023年底計提推廣服務費1680萬元,計提保證金返還200萬元,合計1880萬元。

隨着伏美替尼等核心產品的市場推廣和醫保覆蓋的擴大,艾力斯的市場份額和盈利能力有望進一步提升。艾力斯2024年半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5.76億元,同比增長110.57%;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大幅增長214.82%,達到6.56億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增長293.73%,達到7.3億元。公司研發投入佔營業收入的比例爲8.33%,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報告期末,公司總資產爲49.54億元,同比增長13.2%;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爲45.13億元,同比增長13.31%。

針對公司相關問題,北京商報記者向艾力斯方面發去採訪函,不過截至發稿,未收到公司回覆。

從復星醫藥業績來看,2024年上半年,復星醫藥實現營業收入204.63億元,同比下降4.36%,但剔除新冠相關產品影響後,營收同比增長5.31%;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12.25億元,同比下降31.09%;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爲12.54億元,同比下降8.64%。

北京商報記者 丁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