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泰國投資臺商必看 勤業眾信建議提早準備這報告

赴泰國投資前要先留意移轉訂價實務操作,以降低稅務風險。路透

越來越多臺商到泰國設立營運據點,必然會涉及關係人交易,也要面對當地移轉訂價等稅務問題;勤業衆信提醒,雖泰國移轉訂價法令大致採用OECD標準,但考量到實務要求、法規不明確性等因素,企業準備資料時間可能超乎預期,建議投資初期就要進行營運交易評估,提早規劃才能降低稅務風險。

臺商在泰國設立據點,通常會依照集團總部的規畫擔負特定功能與角色,例如負責生產功能者,自關係企業採購原物料後進行生產加工,再將成品銷售予關係企業;或是負責銷售功能,向關係企業採購成品後供應給位於泰國的客戶。

泰國營運勢必會遇到移轉訂價等議題,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洪以文說明,泰國稅法要求自2019年1月1日開始的會計年度起,年收入達二億泰銖以上且有關係人交易的泰國法人個體必須揭露移轉訂價相關資訊並準備完整同期移轉訂價報告,以佐證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洪以文進一步解釋,符合前述條件企業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50天內與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書一併提交移轉訂價揭露表(TP Disclosure Form),當企業符合上述標準時,泰國稅務機關得於前述表格提交後五年之內要求企業提交移轉訂價報告,並於收到通知後60日內必須提交移轉訂價報告。

洪以文提醒,對於從未編制移轉報告企業,若未能提前因應準備,可能無法及時提交,而未完整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或未依限期提示移轉訂價報告者可能被處以20萬泰銖(約新臺幣19萬元)罰款。

洪以文指出,泰國稅法關係人定義影響泰國法人個體須揭露的關係人清單、可能須納入移轉訂價報告分析的交易,相較於臺灣移轉訂價法令以直接或間接持股20%作爲關係人的判定標準,泰國稅法下的定義對於關係人持股標準要求較寬鬆。

洪以文說,泰國稅法原則上採用OECD認可的移轉訂價分析方法,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規允許在執行移轉訂價基準分析時採用境內或境外之可比較公司,但目前泰國稅局實務上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例如移轉訂價分析之受測個體爲外國公司時,才接受採用境外可比較公司,會影響企業在準備移轉訂價報告所能運用的資源(如可比較公司資料庫),且顯著增加編制報告所需投入的時間。

此外,泰國已加入OECD的國別報告多邊主管機關協議(CbC MCAA),可以透過資訊交換機制自協議國取得CbCR,但若無法透過CbC MCAA取得,泰國稅局有權以書面向跨國企業在泰國的集團成員要求提交CbCR。至於移轉訂價集團主檔(TP Master File),泰國稅務局尚未發佈詳細要求指引。

勤業衆信稅務及法律營運長資深會計師張宗銘提醒,泰國移轉訂價法令雖大致採用OECD標準,但部分實務要求與法規不明確性可能使企業遵循成本與所需時間超乎預期,若企業因準備不及無法於時限內申報或提交,可能讓稅務機關產生企業法遵意識不足或不熟悉法令的印象,進而觸發進一步稅務調查。

張宗銘建議,赴泰國投資之跨國企業應留意泰國移轉訂價實務操作,是以在投資營運初始即應進行營運交易之評估,最重要的還是合理的利潤配置能夠符合相應的功能與風險定位,及早規劃以降低未來可能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