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署不是閣揆的權力

(圖/本報系資料照)

《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排除適用副署僅限於「發佈行政院院長」、「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和「解散立法院之命令」3種情形。所以,總統必須對代表和反應民意的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予以簽署公佈,是爲了符合民主憲政「公開透明」與「公示周知」的基本要求;而當初之所以也規定行政院院長副署,是爲了體現對人民承擔政治責任,絕不是什麼「權」。

《中華民國憲法》的原始主筆人之一、民社黨的創黨元老張君勱先生,曾對爲何《憲法》要求行政院院長必須在立法院通過、經總統簽署公告的法律上副署提出瞭如下的說明:「我們不贊成採用總統制,因爲不願像美國一樣將行政大權完全交付總統手中。我們也不贊成像法國一樣大總統不負責任之規定。」、「(總統)在政治上不僅是擺樣子的元首,而是一個負擔國家責任的人物。但是我們爲求總統安全計,爲使他受全國人愛戴起見,須得有人對他的命令處分加以副署。而因副署之故,發生責任。所以除總統外,另有負責的政府。」

副署承責的制度還蘊含了中華固有文化的因素,可以至少上溯到唐朝建立的制度。

當時對於皇帝的詔書內容,都必須先由中書省擬定,呈交皇帝「畫勒」,然後再交由門下省「覆核」。如果門下省不完全同意,可將詔書批註送還請中書省重擬,稱爲「塗歸」或「封駁」。即使皇帝已經在上面「畫勒」還不行。後來爲了簡化程序,也給皇帝留面子,於是直接讓兩個部門舉行聯席會議,稱爲「政事堂」(這就有了現代「行政院」的雛形),先把所有的文件擬定商妥,但形式上還是要皇帝畫勒,並由兩部門分別蓋上官章,以示負責。

所以,此舉同樣是爲了多少確保皇帝不會濫權,並體現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和態度。這個制度到了宋朝更加確立和完備,並一直延續至今。

凡是以爲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是用來對立法院的「制衡」,還認爲那是一個「權力」的,實在是完全誤解和扭曲了憲法規定的意義。尤其在當前一個毫無民意基礎,實際上形同在總統底下擔任一等秘書的人,竟還想以此牽制代表全國民意的機構,其荒謬性已不言而喻!(作者爲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及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副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英文譯本編輯及複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