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貨貿怎麼談 陸委會: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後推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今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藍綠提出6版本攻防,針對未有行政院版本提出,大陸委員會解釋,行政部門是監督方,應由國會提案較適宜。針對兩岸服貿、貨貿協議後續處理,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指出,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推動審查和後續協商。
陳明通指出,目前立法院有6個版本草案,因民進黨團版草案可適度表達政府政策意見,且監督條例涉及國會監督權限,宜由國會角度提案立法,才符合國會運作的實務需求。
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應如何處理。陳明通表示,將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再依據相關規定,配合服貿協議的國會審查程序,及推動貨貿協議的後續協商:至於如何適用,尊重立法院的程序及決定。
陸委會進一步在書面報告中指出,鑑於中共「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按」,兩岸情勢出現變化,修法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的監督機制、建立民主防衛機制,應有急迫性及優先性。
因此,陳明通表示,本會已擬具兩岸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刻於立法院審議中。他說,對於兩岸協議監督之通案性規範,宜另立新法,至有關政治性議題之監督則於兩岸條例增訂。
對於兩岸,政治議題協議判定,陳明通說,兩岸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所規範的「政治議題協議」,仍應依協議具體內容有無涉及政治性意涵,個別判定。
例如,兩岸租稅協議處理之課稅問題,原則上非屬政治議題協議;但協議內容若涉有「一箇中國原則」或「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等政治性意涵,則屬「政治議題協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