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經商失敗限境在他鄉 臺商偷渡回臺國安法判刑2月

陳姓臺商在大陸做生意,因債務問題被控告詐欺,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將他限制出境,不過,陳偷渡回臺,再向警方自首,檢方依國家安全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北地院審理,判陳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現年50歲的陳2020年3月8日合法出境至澳門,因經商失敗,積欠數百萬元債務,由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限制出境。

陳爲求脫身返回臺灣,2021年11月某日下午2時,自福建省泉州市港口搭乘船隻偷渡至金門縣烈嶼鄉海岸上岸入境後,再搭乘飛機抵達松山機場,返回臺北市中正區辛亥路的住處,之後,即前往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自首。

檢察官偵辦認爲,陳姓臺商違反國家安全法「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他2023年9月19日主動自首犯行,對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說,陳應循正當管道入出境,卻因經商失敗,遭大陸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限制出境,搭乘船隻偷渡入境,規避海岸巡防機關的入境檢查,危害國家海防安全;陳犯後坦承犯行,審酌陳自述待業中、育有2名子女等,依法量刑。

陳姓臺商因債務問題被控告詐欺,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將他限制出境,他卻偷渡回臺,再向警方自首,臺北地院審理,判陳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