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明確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此前一些地市也有類似規定

在婚姻家庭糾紛中,離婚時往往存在一方對另一方財產情況不明晰的情況,常見的有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等情形,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困難。而近期,婦女權益保護的地方立法有了新動作。

據微信公衆號“福建人大”4月9日發文顯示,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該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爲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此前已有地方發佈規定,允許夫妻一方持有效證件查詢另一方部分財產狀況。

其中,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婦女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知情權、處分權、查詢權。夫妻一方有權向工商行政、不動產登記、車輛登記等部門查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權、不動產、車輛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狀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詢並提供書面查詢結果。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婚姻、家庭關係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瞭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夫妻一方查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財產狀況的,有關登記機構、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與福建條例有所不同的是,河北省和江蘇省規定表述爲“夫妻一方”有權對財產進行知情、處分和查詢。

除了省一級行政區外,地市級行政區中青島市、濟南市、廣州市、珠海市也有對此的明確規定。

2010年11月1日,《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婦女對夫妻共有財產享有知情權,有權依法瞭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財產狀況。夫妻一方可以持法律規定的申請材料,依法向財產登記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管理的共有財產狀況,有關登記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201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明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併爲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2015年12月3日通過的《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明確: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爲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此外,澎湃新聞還發現,在夫妻雙方離婚訴訟期間的財產知情和調查取證權利問題上,一些地方也有明確規定。

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六十條: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規定: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