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震災受損難「稅」 財政部:紅單免徵、黃單減半

其中房屋稅依各縣市張貼的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按下列原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至於地價稅依各縣市張貼之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資料,就該屋坐落之土地,主動辦理減免113年地價稅。

此外,財政部也顧及災區納稅義務人的不便及困難,主動協助受災民衆及企業申辦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減輕其負擔,針對營業稅部分,主動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使用牌照稅則依監理機關通報受損車輛報停或報廢資料,主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另就轄內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依其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主動辦理覈減娛樂稅。

財政部提醒,民衆因地震產生之災害損失,經國稅局審覈認定者,得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

爲使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更簡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書面審覈標準,將得書面審覈金額自15萬元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免派員實地勘查,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爲三個月(含)以上,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稽徵機關亦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國稅局於受理後將盡速審覈認定。

由於5月陸續有所得稅及房屋稅開徵,財政部強調,受災民衆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