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臺版N號房」 洪孟楷提案修法:「竊錄者」加重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 。(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芸臺北報導

南韓N號房性剝削事件引起全球關注,婦女團體盼針對相關案件下重手、杜絕犯罪行爲。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憂心智慧型手機可能成爲犯罪與威脅工具,已於上個月提出修法,將《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中,增列「過程竊錄犯之者」,最低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盼及早防止臺版N號房事件發生,此案已於7日立法院會一讀通過。

南韓爆發N號房性剝削事件,嫌犯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詐騙年輕女性非法取得個資後,再威脅對方成爲「性奴」,拍攝性虐待、性剝削影片,並收取高額會費共享給多個聊天室會員

洪孟楷表示,隨着網路普及,智慧型手機也可能成爲犯罪工具,爲防止臺版N號門事件發生,他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將「過程竊錄犯之者」內容,增列受認定爲「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情形,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

洪孟楷說明,加害者在犯罪過程中拿手機錄影,顯然是惡意想拿影片進一步威脅被害人殺傷力不小於兇器,目前針對性侵過程竊錄影片的行爲,規範於「妨害秘密罪」,最高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此外,刑法第222條自民國88年修正過後,至今已逾20年未修正,時空背景環境已經與當時不同,是時候進行修法。

現行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爲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則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衆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凶器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