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金遲不繳!無奈房東開門進屋清東西 反挨告判拘役10天

房東亂闖進屋,反而恐吃官司。(示意圖/Pixabay)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嘉義市一名房東因遇到遲遲不繳租金的房客,於去年8月用備份鑰匙開門,把房客物品打包卻反吃上官司,由於房屋租賃契約中,沒有給房東可自由進入出租房屋內權力,嘉義地方法院最後將房東依照無故侵入住宅罪,判房東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聯合報》報導,被告房東自2018年1月出租給該名房客,但2月起就沒拿到房租,依租賃契約第14條,房東主張解除租約將房收回,因此用備份鑰匙進入房子,將房客物品清空,並集中放置,卻被房客提告妨害自由罪。

房東拿出內政部編制「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第16條,強調自己這樣做的正當性。但根據行政院內政部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第16條內容,「遺留物之處理,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之遺留物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承租人返還房屋時,任由出租人處理。二、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搬離仍不搬離時,視爲廢棄物任由出租人處理。 前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不過法官認爲,以上規定沒有給予房東在終止契約後可自行進入房內的權力,房東得循其他救濟程序依法取得對該房子的支配管理權,再將房客的物品搬走,最後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判房東拘役10天。

何謂「侵入住宅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