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趁機競選!候選人投票日「宣傳公投」可關1年

投票示意圖。(圖/ETtoday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年底公職人員選舉與10案公投同日舉行投票,不過目前法規並無限制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中央選舉委員會29日開會決定,候選人在投票日進行公投宣傳活動,將比照《選罷法》規範,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選會指出,「爲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爭議,中選會邀集內政部法務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開會研議

中選會表示,有關投票日之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爲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即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投法第42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如於30公尺以外,及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籲請候選人注意,由於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其競選活動一部分。」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爲特定公投提案之領銜人,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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