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分析:借名買房引發的兒媳房屋分割起訴案例深度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房產出資返還糾紛案件中,林曉潔與陳海濤系夫妻關係,陳海鑫系陳海濤之父。此前,陳海鑫以借名買房爲由起訴林曉潔及陳海濤,要求將涉案的北京市北京經濟開發區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經法院二審終審判決由陳海鑫償還涉案房屋剩餘貸款,並將房屋產權變更至陳海鑫名下。現林曉潔認爲涉案房屋購房款均由自己出資,因法院判決無法達成購房目的,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陳海鑫返還購房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價值。

二、原告訴求及依據

1. 訴訟請求

- 請求判令陳海鑫支付林曉潔購房成本36600元、購房本金1596714.02元以及購房增值部分1790085元(暫估)。

- 要求陳海鑫承擔本案訴訟費。

2. 事實依據

- 林曉潔稱2007年12月17日其與陳海濤簽訂購買涉案房屋合同,總價152萬元,其中首付款68萬元(含5萬元定金)由自己支付,以陳海濤名義向銀行貸款84萬元,按揭款一直由自己支付給陳海濤再由其償還貸款,且購房稅費29300元、購房成本(中介費)36600元也均由自己支付,總計支出163萬餘元。

三、被告辯稱

1. 陳海鑫辯稱

- 請求駁回林曉潔的全部訴訟請求。認爲林曉潔主張的前兩項訴訟請求若存在應是其與陳海濤的夫妻共同財產,其單獨起訴主體有問題。

- 強調涉案房屋是自己以陳海濤名義購買,自己將海淀區房屋出售128萬元後用於購買涉案房屋,且在2009 - 2012年期間陸續給了林曉潔和陳海濤30萬元,涉案房屋剩餘貸款約30萬也由自己償還,自己支付了約188萬元,足以覆蓋房價,林曉潔無權主張房屋成本和增值部分。

- 指出之前判決書判決順序是先償還貸款再處理購房款,林曉潔提前起訴,即便清算出資,這也是家庭互助,林曉潔無權主張增值部分,且上次訴訟已舉證證明房屋全部房款由自己出資。

2. 陳海濤辯稱

- 請求駁回林曉潔的全部訴訟請求。稱林曉潔與自己仍系夫妻,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應由雙方共同提起,林曉潔未經其同意無權單獨起訴,主體資格有重大瑕疵,自己不同意此次訴訟。

- 表示陳海鑫不拖欠自己和林曉潔款項,陳海鑫因老房子無電梯讓自己和林曉潔辦理換房事宜,老房子128萬元賣房款已全部支付給他們,2009 - 2012年父母還以現金形式給了30萬元,新房購房款152萬元,貸款84萬元後多餘款項被自己和林曉潔使用,所以涉案房屋各項花費雖從林曉潔名下支付但並非其個人款項,不存在墊付購房成本。

- 稱先前借名買房案件已認定新房購房款是陳海鑫支付,林曉潔也承認收到老房子賣房款,所以林曉潔未支付新房款項,不存在返還購房本金,且房屋產權是陳海鑫的,林曉潔無產權份額,更無購房增值,之前判決剩餘貸款由陳海鑫償還,目前確實由父母償還,相當於自己和林曉潔拖欠陳海鑫款項。

- 認爲林曉潔所述不實,房子是陳海鑫賣老房換新房且一直由陳海鑫夫婦居住,自己和林曉潔對涉案房屋無購買意思,只是以自己名義貸款方便,陳海鑫只有一套住房不會賣了給他們投資,陳女士的錢是陳海鑫所借只是打到林曉潔賬戶操作換房。

四、法院查明事實

1. 家庭關係:林曉潔與陳海濤系夫妻,陳海鑫與陳海濤系父子。

2. 先前訴訟及相關聲明:2020年陳海鑫曾起訴陳海濤、林曉潔及第三人某銀行要求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陳海濤、林曉潔曾出具《聲明》,表明涉案房屋爲陳海鑫所有,是陳海鑫出售北京海淀區S號自住房屋後購買,因便於辦理貸款手續使用陳海濤名字,房屋實質產權歸陳海鑫,其有完全處置權。林曉潔雖認可《聲明》真實性,但主張是爲辦理物業費和供暖費報銷。

3. 房屋買賣及資金往來情況:

- 2001年12月19日,陳海鑫購買S號房屋,2008年3月9日出售給案外人劉先生,售房款128萬元。2008年3月20日,陳海鑫、林曉潔向劉先生出具收條收到S號房屋首付款68萬元。2007年11月27日,陳海濤簽訂《自行劃轉補充協議》購買涉案房屋,總價152萬元,首付款(含定金)68萬元,貸款84萬元。涉案房屋自交房後陳海鑫一直居住,房屋產權證由陳海鑫保管。

- 陳海鑫之妹陳女士於2007年先後分兩筆匯入林曉潔賬戶30萬元、45萬元,共75萬元借款,陳海鑫以S號房屋售房款償還陳女士60萬元,其餘15萬元系林曉潔償還。陳海鑫主張75萬元系其向陳女士所借用於購房首付款,林曉潔則主張一筆30萬元用於償還其前一套房屋貸款,與本案無關,45萬元用於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陳海鑫系代替其償還陳女士60萬元以減輕壓力。

- 關於購房款,陳海鑫主張所借75萬元直接匯入林曉潔賬戶,S號房屋售房款首付款68萬元亦給付林曉潔,另外購房後曾先後給過陳海濤30萬元用於購買車輛、車位等,但未提供給陳海濤30萬元的證據。陳海濤認可收到30萬元,林曉潔不認可收到68萬元S號房屋首付款,僅認可後期收到58萬元。

- 涉案房屋自開始還貸至2021年3月(含),已償還貸款本息887414.02元,林曉潔表示該部分貸款由自己和陳海濤償還,陳海鑫表示2021年4月起涉案房屋貸款由自己清償。

4. 婚姻關係現狀:2022年9月,陳海濤訴至法院要求與林曉潔離婚,後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現陳海濤與林曉潔仍爲夫妻關係。且陳海濤在本案中明確表示放棄對陳海鑫主張相應債權。

五、裁判結果

1. 陳海鑫返還林曉潔176816.01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2. 駁回林曉潔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律師案件分析

從律師角度來看,本案關鍵在於確定涉案房屋的實際出資情況以及林曉潔是否有權要求返還購房款及增值部分。

首先,關於房屋出資認定。陳海濤與林曉潔出具的《聲明》表明涉案房屋系陳海鑫出資借名購買,且認可房屋實質產權歸陳海鑫所有,林曉潔否認該聲明需提供充分證據但未能提供。從資金流向看,陳海鑫確有大筆資金流入與購房相關,包括出售S號房屋的128萬元等,雖購房款並非陳海鑫直接支付且按揭貸款前期非其償還,但綜合判斷大部分購房款項來源於陳海鑫,經法院認定爲128萬元。陳海鑫稱另給陳海濤、林曉潔30萬元現金因無證據未被採信。

其次,對於林曉潔的訴求分析。涉案房屋在林曉潔與陳海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支出共計1633632.02元,超出陳海鑫出資的128萬元部分即353632.02元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因陳海濤已起訴離婚且在本案中放棄對陳海鑫的債權主張,林曉潔據此要求陳海鑫支付其個人相應購房費用部分有一定依據,經覈算爲176816.01元。而關於房屋增值部分,生效判決已認定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林曉潔並非房屋實際產權人,其主張增值部分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基於對房屋出資情況的詳細查明、對相關聲明及證據的綜合考量,在遵循法律規定及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作出的,既考慮了房屋出資的實際情況,又兼顧了夫妻關係及借名買房的特殊情形,體現了在處理複雜房產糾紛案件中對事實與法律的平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