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網事】以法治思維規制網絡空間秩序

來源:光明網

2024年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網絡強國戰略目標10週年,是中國全功能接入國際互聯網30週年,也是中國網絡法治建設起步30週年,國家網信辦牽頭專門組織力量編撰了《中國網絡法治三十年》,全面展現了中國網絡法治建設成就,總結了中國網絡法治建設經驗,同時也展望了中國網絡法治的未來和前景。

中國全功能接入互聯網30年來,信息網絡技術已經全面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生產方式。如今網絡空間與物理空間正在不斷整合並形成全新的現實空間,對於人的行爲以及行爲越軌的理解也在發生重大變化,由此帶來了全新且複雜的社會治理問題。關於網絡空間治理,習近平總書記曾鮮明地指出,“這塊‘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樣要講法治,同樣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網絡空間是虛擬的,但運用網絡空間的主體是現實的,大家都應該遵守法律,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這些精闢論斷,明確了網絡空間治理的基本思路,以此爲指引,我們要按照社會主義法治思維,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不斷完善對各類網絡行爲的規制。

從實踐來看,中國全功能接入互聯網30年來,特別是進入新時代以來,對互聯網領域的立法也成爲我國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2014年10月,黨的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要求,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爲,爲新時代網絡法治建設明確了方向。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涉及網絡領域治理的專門法律相繼出臺,在多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中也增設大量涉及使用網絡技術、網絡經營活動、網絡平臺監管等方面法律規範,同時,一系列行政規範、部門規章針對不同領域治理問題進行了規制。可以說,我國已經建立起針對網絡領域比較完備的法律規制體系。截至目前,中國製定出臺了網絡領域立法一百五十多部,形成了以憲法爲根本,以法律法規爲依託,以傳統立法爲基礎,以網絡專門立法爲主幹的網絡法律體系,搭建了中國網絡法治的“四樑八柱”,爲網絡強國建設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總結我國網絡領域的立法經驗,可以形成四點基本認識。

一是,立法指導思想明確,充分落實相關政策。我國立法最爲鮮明的特點,就是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在明確的立法指導思想指引下推進立法工作,在立法中高度重視相關政策的法律轉化,如此確保了黨中央方針政策能夠得到全面貫徹,也確保了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目標的實現。例如,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的起草說明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該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爲指導,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策部署,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針對當前我國網絡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以制度建設提高國家網絡安全保障能力,掌握網絡空間治理和規則制定方面的主動權,切實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二是,堅持問題意識和系統思維。這是我國目前各級立法中運用的基本方法論。堅持問題意識,就是在進行大量調研基礎上發現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而確定哪些問題所反映的利益關係及行爲類型應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堅持系統思維,就是要將具體立法工作置於國家和社會治理體系之內進行思考,兼顧具體立法工作與其他工作的協調一致。例如,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時,即強調“堅持問題導向和立法前瞻性相結合”,要求“既立足於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羣衆的重大關切,建立完善可行的制度規範。同時,對一些尚存爭議的理論問題,在本法中留下必要空間,對新技術新應用帶來的新問題,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作出必要規定,體現法律的包容性、前瞻性”。這就是該法立法問題意識的表現。同時,該法在立法時還強調,要“處理好與有關法律的關係。把握權益保護的立法定位,與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相銜接,細化、充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則。同時,與網絡安全法和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數據安全法草案相銜接,對於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草案確立的網絡和數據安全監管相關制度措施,本法不再作規定”。這就是該法立法中堅持系統思維的具體表現。

三是,立法體系性強。最近十多年裡,我國立法過程中越來越強調立法的體系性,即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下進行立法工作,在具體立法活動中,強調要處理其與其他立法,以及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關係。例如,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時即強調,“數據安全法作爲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重點是確立數據安全保護管理各項基本制度,並與網絡安全法、正在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做好銜接”。再如,2021年11月16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審議通過《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第1條就明確了該辦法制定的法律根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如此既明確了該辦法制定的法律根據,也明確了其與上位法的關係。

四是,注重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程度,決定了法律法規確定的目標能夠實現的程度。過去十多年裡網絡領域法律法規的制定,特別重視其可操作性,在立法中一方面明確法律法規規制重點,另一方面明確執法的路線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專章規定電信治理、金融治理和互聯網治理,明確了遏制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行爲的重點環節,進而爲相關行政機關、金融部門以及相關主體設定了相應的法律義務,同時強調各種治理的措施的綜合運用。再如,《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中明確了各相關主體的工作重點和職責,從而爲“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完善的保障措施及機制。

回顧並總結我國網絡領域的立法工作,對於我們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機制具有重要意義。新型網絡技術出現帶來更多社會風險,需要相關立法不斷跟進,以前瞻性的視野來規制網絡空間可能出現各種新問題。面向未來,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科學指引下,我國依法治網必將繼續深入推進,構建起愈加完備的網絡法律規範體系、愈加高效的網絡法治實施體系、愈加嚴密的網絡法治監督體系、愈加有力的網絡法治保障體系,推動網絡法治建設取得新成就。

作者:時延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