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離岸風電 管理專法及爭議處理機制不可或缺
(離岸風電需要整合相關自然資源及完整海空管理專法,並建立爭議處理機制。圖/EnergyOMNI全能源提供)
恩能新元傳媒有限公司(EnergyOMNI全能源)15日主辦氣候、環境與離岸能源永續策略研討會,強調自然資源整合治理及海域空管理專法的重要性,並提出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將環社承諾納入評分機制。
立法委員洪申翰認爲,要達成2050年再生能源目標,空間限制會是重要的挑戰,國土多元複合性使用是未來長期的方向,因此健全國土空間規劃的工具很重要。此外,洪委員也提到,再生能源與自然資源治理密不可分,而一直以來臺灣自然資源未有明確機關負責整體規劃,他認爲行政院永續會在功能改造上應成立自然資源治理跨部會小組,將山林水土整合管理,以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永續利用。
海委會政務副主委洪文玲表示,面對舊有的風場和新開發的風場均能做最佳運用,根據海洋基本法將積極收集海洋資料,由海洋研究院建立資料,與各單位對接,在不涉及國安的部分公開,希望公私部門可以一起完成,降低公私部門的所有成本。
在加速離岸風電設置的基礎下,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表示,浮動式離岸風電也是未來推動的項目之一,針對國際上積極發展氫能,臺灣目前已有臺電與西門子啓動氫氣混燒示範計劃,以及中鋼與中油合作啓動鋼化聯產做爲工業應用。
EnergyOMNI全能源創辦人吳心恩認爲,臺灣的離岸能源及再生能源產業正式進入發展階段,甚至針對離岸能源也已進展到區塊開發3.2競標以及浮式風場建置階段,然監管機制分散,亦使政策的擬定和執行難度加大,如何有效利用有限環境空間資源,兼顧環境生態的前提下,實現能源的永續發展仍然是一大挑戰。
臺灣環境規劃協會理事長趙家緯則提到,離岸風電的環評經歷第一階段的示範獎勵、再到第二階段潛力場址,朝向第三階段邁進,應該與時俱進進行調整並簡化環評程序,以因應能源轉型迫切的情勢。
針對海域使用日增,避免單一使用造成圈海爭議,海委會海洋資源處處長王茂城強調,目前海委會認爲海域治理專法推動有其必要,以建立使用協調機制,整合需求進行規劃,再者海域使用申請繁瑣,應簡化相關申請程序。另科研調查欠缺管理規範,有待相關機制的強化。但因相關法制規劃牽涉面向極廣,尚需整合各部會、產業及學術等各界意見,方能送行政院進行最後政策確認。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黃馨雯呼籲,行政院應儘速提出海洋空間規劃法,應參考國際規範指引,納入協調共存原則、環境經濟社會考量、利害關係人參與、生態系統方法等內涵。並主張先預告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規則,徵詢業者、漁民、保育團體等各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納入環社承諾評分10%。
沃旭能源企業永續資深經理李之安則表示,爲了減少離岸風電的建置對生態造成的衝擊,在設計、施工和運轉的過程中,他們透過研究計劃瞭解場址的生態環境條件,更進一步設定積極的企業願景,最晚2030年起,所有新建的再生能源專案必須達到生物多樣性淨值正面效益(net-positive impact)。
爲實現淨零政策,必須建立完善的政策架構,協助臺灣能源產業在完成大型案場建置的同時,同時兼顧環境、海洋、與漁業生態永續發展。只有透過協作,臺灣才能在環保與能源之間取得平衡,併爲全球綠色能源轉型提供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