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話車/檢舉達人被譙「搶錢」 違規者卻變受害者?

▲經常被痛罵「搶錢」的兩種人,一個是警察,另一個就是檢舉達人。(圖/資料照)

文/S.C.

從去年9月開始,於高快速公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罰鍰提高到3千元起跳,接下來的幾個月內,不知道在Facebook看了多少次抱怨文,每一篇的起手式都是「吃飽太閒?」、「礙到你了?」、「你就不會違規?」、「不要被我抓到!」,然後附上一張「民衆舉發」的罰單,盼能在小圈圈裡取點暖。

▲換車道打方向燈天經地義,卻有更多人認爲不打是理所當然。(圖/資料照)

在這邊要先澄清,檢舉交通違規「沒有」任何獎勵金,而且要花時間精力不少,必須清楚記得違規地點地址或幾公里處),影片也一定得經過裁切(政府網站檔案限制多),還必須在事發七天內提出檢舉(公家機關效率你懂的),就算是「魔人」等級,跑完一個案件的完整流程,至少也要5到10分鐘。

▲要當檢舉達人並不容易,像這種違停在拍照時最容易起衝突。(圖/資料照)

既然是份吃力沒回報、又會被「問候全家」的工作,爲何還有這麼多人「樂此不疲」?簡單來說,就是有太多「理直氣壯」的違規者,總認爲自己的違規行爲不是什麼大事,被指正了還會惱羞成怒,爲了不與其正面衝突,利用檢舉手段來導正行爲,已經是最「Peace」的做法了。

▲違規者的一時方便,經常會造成交通大亂、甚至導致意外發生。(圖/資料照)

這樣的理論從何而來,並不是筆者「話唬爛」,而是有事實根據的,去年臺北市共開出近200萬張罰單,金額達26億,其中以違規停車佔近半數,議員痛批交通大隊搶錢;但交通大隊取締件數並未成長,反而民衆舉發案件越來越多,光是105年就比104年多出18萬件,可見有多少惡行惡狀,已經達到「忍無可忍」的程度

被舉發的違規者們醒醒吧!別再用「受害者」的身分倒因爲果,如果不是自己違規在先,又怎麼會讓檢舉達人「有機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