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拐13歲少女6次牀戰…「好友也參一腳」還肖想妹妹
▲王男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更找上其胞妹要求拍裸照,遭判2年10月徒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楊佩琪翻攝)
王姓男子2016年7月間用匿名認識年僅13歲小芳(化名),以每次2000至3000元不等價格共進行6次性交易,更「好康逗相報」介紹給羅姓友人進行3次性交易。後因小芳被安置,王竟循線找上小芳11歲的胞妹,謊稱小芳向他借款6萬元,若妹妹不拍裸照代替償債,就要向她們母親討債,妹妹拒絕王后立即告知母親,進而報警處理;臺中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王2年10月徒刑、羅男則判1年10月、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2016年7月間王透過臉書以「高翔」、「GoWay Chan」認識13歲少女小芳,2人多次相約在臺中市多家汽車旅館性交易,每次價格在2000元至3000元不等,期間王更用手機拍下對方裸露乳房、身體私密部位等10多張照片,截至2017年6月,2人共完成6次性交易。
王更媒介小芳給羅姓友人,在2016年7、8月間,羅以每次3000元代價和她發生3次性交易。後因小芳被警方查獲與人性交易而受安置,王聯絡不上小芳,竟透過臉書找上小芳胞妹,謊稱小芳向他借款6萬,並貼上多張小芳裸露照片,要求妹妹同樣拍裸照給他替姐償債,否則向她們母親討債,妹妹拒絕王,進而告知母親此事,母親怒而報警。
警循線逮捕王、羅,2人到案後也坦承犯行,並願意賠償小芳家屬30萬;臺中地院認爲,2人犯後坦承過錯,已具悔意,並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已全額支付賠償金額,依與未成年性交、拍攝未成年性交、拍攝猥褻照片等罪判王2年10月徒刑,羅則被判1月10月、緩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