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是否改許可制 李鎂:現行管理已有相當的約束力

公平主委李鎂14日指出,現行對多層次傳銷事業管理已有相當的管理約束力,而傳銷事業以銷售食品美容保養品等爲主,多層次傳銷是商品服務行銷方式的一種,本質上多爲「零售業」,沒有高度監理的必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多位立委提出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會議,對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應由現行「報備制」改爲「許可制」,李鎂提出三點理由認爲,現行法令已足以規範,是否仍有將報備制改爲許可制的必要,不無疑義。

第一,李鎂指出,爲促進產業及經濟的發展企業以自由經營原則,因此,只有在維護重要公共資源、爲防免國民生命身體財產危害公共利益考量下,依行業屬性有特殊監理的必要時,纔會採取「許可」制度高密度行政管理,如金融保險業、旅行業及航空業等。

而傳銷事業,李鎂指出,是以銷售食品、美容保養品等爲主,多層次傳銷系商品或服務行銷方式的一種,本質上多爲「零售業」,沒有高度監理的必要。

第二,李鎂指出,有采取事先許可的其他國家,對於傳銷業的管制內涵包括資本額資格、經營商品範圍獎金髮放比例商品價格的限制,並有以刑責處罰等,與目前現行法所訂的報備事項相較,除了有增加最低資本額限制外,沒有其他加強監督管理的許可項目,是否完善,有待斟酌。

第三,李鎂指出,社會大衆對於整體傳銷業有負面觀感,是因爲沒有銷售商品的違法吸金行爲,對違法吸金,現行《傳銷法》第18條就有禁止的變質多層次傳銷,且已有刑事責任,同時,也有《刑法》對詐欺、《銀行法》對非法收受存款有所規範,也就是說,現行法令已足以規範,因此,是否仍有將報備制改爲許可制的必要,不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