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詐騙出招!投資招攬廣告篩選 金管會祭六大禁令

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投資詐騙廣告層出不窮,金管會今宣佈修《投信顧法》其中要求Google、Meta(Facebook母公司)等網路平臺業者,需落實廣告事前審查,並對投資或招攬廣告,明確列出六大禁止行爲,如廣告涉有招攬或投資勸誘、保證獲利、冒用名人推介等,就禁止上架。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修法後,一旦網路平臺業者沒有落實廣告事前審查、或刊登經檢舉後也沒移除廣告,導致有受害人因誤信廣告而遭詐騙,屆時受害人求償時,網路平臺業者需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她強調,並非是要苛責平臺,只是希望「溯源」去防堵詐騙,因此由金管會提供給Google、Meta(Facebook母公司)等網路平臺業者的六大項審覈廣告原則,是希望依此原則做廣告篩選,「不要上架、就不會有人被騙」。

金管會送行政院修《投信顧法》主要是新增70條之一,有兩大重點,一、明定非屬投信顧業者,不得從事投信顧或全委投資的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

非屬投信顧業者,爲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禁止六大刊登行爲,包括一、使人誤信經覈准經營特許業務,二、從事投資分析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爲,三、爲保證獲利的表示,如宣稱多少保證獲利。

四、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五、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做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最後則是,與前五項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爲。

其次,要求網路平臺業者五大義務,一、網路投資廣告需實名制,二、非合法者禁做特許業務廣告,三、投資招攬廣告審查的六大禁止行爲,四、加強平臺業者事前審查和事後下架機制,五、明定平臺業者損害賠償責任。

修法也要求,網路平臺業者刊播廣告時,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訊息,若平臺業者有違反規定,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高晶萍說,修法有四大效益,可落實投資廣告實名制、促使平臺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職責,加強事後對不實廣告下架機制,及可從源頭阻絕網路投資詐騙。